案情简介
一、作品著作权归属情况
影视作品《XX的铁拳》片尾署名显示由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开心麻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由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业有限公司等联合出品。
2017年9月1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审故字[2017]第568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显示:片名《XX的铁拳》,出品单位: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开心麻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发行范围:国内外发行。
2017年10月24日,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只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不享有其他著作权。2017年10月19日上海淘票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锦元素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出具声明,2017年10月27日天津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只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和收益分成权,不享有其他著作权。
2017年11月3日,北京开心麻花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以及霍尔果斯开心麻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霍尔果斯开心麻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和北开麻花影业有限公司均为北京开心花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开心麻花影业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所有版权权利,霍尔果斯开心麻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仅享有署名权和收益分配权。
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业有限公司、北京金逸嘉逸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浩盛世影业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只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和收益分成权,不享有其他著作权。
2017年8月31日,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的合法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立使用权利、转授权许可权利、独立维权权利)授予被授权人(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首个公映日起至满十年之日止。
据百度百科显示,涉案作品《XX铁拳》于2017年9月30日在中国内地上映。
2020年4月1日,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捷成华视网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的合法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立使用权利、转授权许可权利、独立维权权利)授予被授权人(捷成华视网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
二、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况
2020年11月17日,捷成华视公司委托代理人塔娜向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2020年11月25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做出(2020)京求是内经证字1334号公证书,其中显示,塔娜在公证处的华为M5平板电脑上连接该处无线局域网,进行如下操作:在“应用市场”下载“荔枝”之后,打开“荔枝”并同意《隐私政策》,注册了相关账号。进入首页后,浏览“推荐”页面,点击“听电影|热门电影原声系列”,回到“推荐”页面,点击“影评|热门电影抢先听”,点击“HoGaeRyeo”,点击“播单”,点击播放“港囧”,点击“下载图标”,选择“流畅”,点击“送花支持”,选中左上角“红玫瑰”,点击“赠送”,点击“连击”,关闭送花页面,继续播放“港囧”,点击屏幕右侧的广告,返回,点击屏幕左上角的广告,返回,继续播放“港囧”。代理人以类似方法播放了包含本涉案作品《XX的铁拳》在内的21部影片。
捷成华视公司提交律师费发票2张,每张金额为10000元,并提交有律师委托代理协议。两张发票载明购买方为捷成华视网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捷成华视公司提交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开具的付款通知一份,载明编号为(xxx)京求是内经证字xxx号公证书,公证费3510元,该次公证共取证21部作品。
三、LZ公司抗辩相关事实情况
LZ公司提交相关公证书(2018)粤广南沙第29262号及(2020)粤广南沙第13107号,以证明在LZ公司平台的服务协议中指明:LZ公司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并且要求LZ公司网站相关用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且设置了侵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并有明确的版权投诉指引。该协议载明荔枝本身不直接上传提供内容,并对用户提供内容不进行任何修改和编辑,荔枝不具有实质的审查义务。(2021)粤广南沙第9717号、9718号公证书分别载明:涉案作品已经删除和全部涉案作品侵权用户在各个波段号的用户信息。
上述事实,有授权书、著作权声明、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公证书、涉案作品播放截图、合同复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争议焦点
LZ公司是否应就涉案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诉讼与判决
一、诉讼请求
(一)起诉请求(捷成华视公司提出):
1、判令LZ公司停止对捷成华视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XX的铁拳》的侵权行为;
2、判令LZ公司赔偿捷成华视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部分包括鉴定费1000元和律师费10000元;
3、判令LZ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上诉请求(LZ公司提出):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LZ公司不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2、判令捷成华视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1、LZ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捷成华视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2、LZ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捷成华视公司维权合理费用1000元;
3、驳回捷成华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本案中,首先,Z公司网站注册用户未经捷成华视公司许可,上传了涉案作品的音频文件,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该行为侵害了捷成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行为,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LZ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网站的经营者,在其网站的推荐页面”中设置了“热门电影原声系列”“热门电影抢听”系列,点击“推”按钮可进入“听电影丨热门电影原声系列”播放及下载相关作品,在LZ公司平台显示的名称与涉案作品名称一致,LZ公司理应认识到网络个人用户一般不太可能获得作品的完整授权,故可以认定LZ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为应知。另外,LZ公司上诉称其推荐行为系平台自带的算法推荐所致,属技术中立。但法院认为,LZ公司的上述算法推荐行为,实际上是向用户提供了信息流推荐服务,一定程度上存在提高侵权传播效率、扩大侵权传播范围的风险,同时也为其自身获得了更多的流量和市场竞争优势等利益,其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LZ公司并未对此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故一审律师认为LZ公司在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情况下,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侵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对LZ公司关于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