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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相似的企业名称,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5-02-25阅读次数:
摘要:一、当事双方基本情况 逸发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8日,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粘接化工科技、机电设备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原料及产品,化工机械设备的销售等。

案情简介

一、当事双方基本情况

逸发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8日,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粘接化工科技、机电设备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原料及产品,化工机械设备的销售等。

德中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9日,注册资金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粘接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粘接剂的研发、销售粘接剂、粘接制品及设备,粘接产品的检验、测试及分析服务、会展服务等。

二、逸发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对“逸发”的使用情况

2016年7月14日,众森环保网(www.zs666.cn)发表了一篇名为《2016第一届“中国粘接日”粘接技术交流大会完整谢幕》的新闻,其文载明“(2016年7月)11-12日,2016第一届‘中国粘接日’粘接技术交流大会…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德国FraunhoferIFAM研究所主办,上海逸发粘接培训中心承办,国内外知名胶企汉高、汉司、天山、波士、回天,众森热熔胶、霭科颂、西卡协办。《粘接》杂志社作为本次会议的合作媒体,对此大会给予了全程跟踪报道……本次大会主要围绕轨道交通用胶粘剂的现状、应用和发展前景等话题展开,参会人员主要包括中车轨道交通装备制造龙头企业主管单位、德国FraunhoferIFAM、轨道车辆主机厂、零部件配套、车、电子、航空等工业领域用胶专家、胶粘剂制造企业……”

公开发行的《粘接》期刊(ISSN1001-5922)于2017年6月期刊载有《有广度,有深度,有温暖的粘接盛会》一文,载有如下内容“2017年5月22日—23日,……第二届‘中国粘接日’粘接技术交流大会在美丽的上海虹桥迎宾馆成功举办。本次大会由德国FraunhoferIFAM粘接学院负责人……与上海逸发粘接培训中心总经理张或贤共同主持……相比于上届会议,参会人员和单位数量有明显增加。有来自80多家企业共205名专业技术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众多领域的专家做了粘接技术相关的演讲,主题包括粘接标准的发展情况,胶粘剂的应用和最新发展、粘接工艺验证、粘接技术在轨道交通、汽车和航空界的应用……。上海逸发培训中心的张彧贤总经理介绍了……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王海波介绍了……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的李维与大家探讨了……最后,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做了压轴报告……‘中国粘接日’粘接技术交流大会是由上海逸发粘接培训中心打造的、在粘接领域最为专业的技术交流平台,各领域的技术骨干和企业领导在此聚集一堂,充分交流……第三届‘中国粘接日’粘接技术交流大会预计将于2018年5月举办,欢迎广大粘接技术界的同仁前来交流……”

2020年7月13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广播电视台播出的《武进新闻》中有一则关于第五届“中国粘接日”的视频新闻报道。根据该视频介绍,诸多国内各大(高铁)主机厂、零部件配件厂、复合材料及制胶、用胶、新材料专家在此次会议上共同探讨了胶粘剂及复材的应用及发展、使用经验、面临问题、相关标准制定等事宜。逸发粘接及复材研究院系此次会议的承办单位,其已为我国国内培养了4,000余位具有粘接技术资质的技术人员,客户包括中国中车、中航工业、一汽大众等两百余家企业,目前国内轨道交通行业近30个主机(制造)厂及170余家轨道交通部件厂已通过逸发的认证审核。穿插的采访内容显示,据宁波诺丁汉大学益小苏教授介绍,粘接技术是发源于航空航天产业的高新产业技术,其主要应用于机械连接或焊接不适用的(加工)场合下,如高铁轨交或磁悬浮装置等制造领域……而逸发新材料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即本案逸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常州经开区的邀请,逸发新材料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在常州建立了逸发粘接及复材研究院,逸发是将粘接技术引入中国的公司,也是帮助我国的轨道交通行业近十年的发展建立了统一的粘接标准,粘接极为重要,直接关乎高铁、地铁的安全性能……

庭审中,逸发公司分别提交了第一届(2016年)至第五届(2020年)“中国粘接日”粘接技术交流大会的邀请函及大量现场照片,各届会议邀请函中均注明主办单位为德国FraunhoferIFAM研究所,承办单位为逸发公司,而邀请函中所列部分参会客户名单中载有奔驰汽车、比亚迪汽车、吉利汽车、中国商飞上海设计院、哈飞航空工业、上海交通大学、西门子(中国)、青岛四方庞巴迪、中车长客股份、中车大连机车、中车株洲机车、福耀玻璃等诸多企业,而前述部分企业的名称也体现于会议现场发言、宣讲的PPT展示中。

此外,逸发公司还提交了一组签署时间分别为2017年、2018年、2019年,内容为由其提供具体粘接技术培训与技能认证的《培训合同》/《培训协议》。接受培训的一方有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庞巴迪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中部分《培训合同》所载明的培训地点为“德国FraunhoferIFAM”“上海逸发粘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培训中心”或“上海市逸发粘接培训中心”。

逸发公司陈述,上海逸发粘接培训中心为该公司下属内设机构,逸发新材料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系其关联公司,而逸发粘接及复材研究院为其与逸发新材料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内部机构。

三、被控侵权事实

2020年4月23日,逸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柳柳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电脑连接互联网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框中录入“逸发”字样并点击搜索,出现若干条搜索结果。其中显示为置顶第一条的搜索结果标题为“上海逸发-德国粘接技术中心”,其下的描述内容为“上海逸发-胶粘剂粘接技术在今天的工业生产及生活领域被广泛接受和应用粘贴技术,国际授权,详情请电话咨询!”,该搜索描述内容下方载有“广告”字样。点击进入涉案网站首页,页面正中载有“青岛德中”,左侧出现“国际授权粘接培训”,右侧为“粘接企业国际认证”字样。此外,滑动页面中还展示有“TC-Kleben德国粘接技术中心中国的唯一授权代表—青岛德中科立本科技有限公司”的内容。首页页面左下方出现“关于德中”栏目,载有“青岛德中科立本科技有限公司是德国粘接技术中心在中国的全权授权代表,授权在中国进行DIN6701和DIN2304认证,开展EAE欧洲粘接工程师、EAS欧洲粘接技师和EAB欧洲粘接操作员三个级别的中文培训和考试。胶粘剂粘接技术在今天的工业生产及生活领域被广泛接受和应用。但是,人们对这项技术的了解通常非常有限。原因是它牵涉到化学、表面物理、材料技术和工程等的跨学科知识……”,右下侧出现“合作机会”栏目,载有“人员培训及继续教育”“企业审核认证”等内容。施柳柳退出涉案网站首页后,重新返回百度搜索界面,在搜索框中录入“上海逸发”出现于前述内容一致的结果。而在搜索框中录入“上海逸发粘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置顶的第一条的搜索结果标题为“逸发粘接-【德中科技】一家专业DIN6701培训公司”,其下描述内容为“逸发粘接-胶粘接技术在今天的工业生产及生活领域被广泛接受和应用国际授权,粘贴技术,详情请电话咨询!”其后仍标注“广告”字样,点击后进入涉案网站首页页面。在搜索框中录入“逸发粘接”,置顶的第一条的搜索结果标题为“逸发粘接一认准【德中科技】专业培训机构”,其下的描述内容为“逸发粘接一粘接认证,检验……国际授权,国际认证,了解详情请电话咨询!”其后仍标注广告字样,点击后进入涉案网站首页页面。2020年4月23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20)沪徐证经字第2593号公证书。

2020年5月6日,逸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柳柳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电脑连接互联网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框中录入“IFAM”字样并点击搜索,置顶的第一条的搜索结果标题为“IFAM-【德中科技】一家专业DIN6701培训公司”,其下的描述内容为“IFAM-胶粘剂粘接技术在今天的工业生产及生活领域被广泛接受和应用国际授权,粘贴技术,详情请电话咨询!”返回百度搜索页面,在搜索框中录入“上海逸发粘接培训中心”字样并点击搜索,出现若干条搜索结果。其中显示为置顶第二条的搜索结果标题为“上海逸发-德国粘接技术中心”,其下的描述内容为“上海逸发-胶粘剂粘接技术在今天的工业生产及生活领域被广泛接受和应用粘贴技术,国际授权,详情请电话咨询!”该搜索描述内容下方载有“广告”字样,点击后进入涉案网站首页。2020年5月7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20)沪徐证经字第3022号公证书。

同日,逸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柳柳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提供的iphone7手机,运营百度搜索APP软件,在搜索框内先后录入“逸发”“上海逸发”“IFAM”作为关键词,搜索结果置顶情况及相应结果标题和结果描述与前述计算机网页公证对应内容相同,均含有“广告”字样,点击搜索结果连接后进入涉案网站首页。2020年5月7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20)沪徐证经字第3023号公证书。

四、德中公司接受百度推广服务的情况

2020年3月30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授权服务商案外人青岛商至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德中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明确,百度推广服务是指百度已经开通和陆续开通的在www.baidu.com网站及百度wap网站、百度提供技术支持的联盟网站相关页面的特定位置展示德中公司网站信息的推广服务和其他相关的衍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搜索推广、网盟推广等服务方式。德中公司需支付总费用12,600元(其中推广费10,000元,加V服务费600元,专业及增值服务费2,000元)。

庭审中,德中公司提交由青岛商至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名为《关于青岛德中科立本科技有限公司百度推广情况》一份。其上载明:推广内容“百度搜索引擎排名推广”,客户(德中公司)提供的关键词中包含“上海逸发”“逸发粘接”“IFAM”,推广开始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终止(设置)关键词“上海逸发”“逸发粘接”的时间为2020年5月7日,终止(设置)关键词“IFAM”的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其中,关键词为“上海逸发”“逸发粘接”共展现358次,点击89次。

五、合理费用支出

逸发公司提交:1.由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出具的,票面金额分别为2,800元、2,000元及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共三张,备注一栏中分别载有“(2020)沪徐证经字第2593号、(2020)沪徐证经字第2700号、(2020)沪徐证经字第3022、3023号”内容;2.律师费发票一张,票面金额为20,000元;3.由青岛天一甄选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永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内容为住宿费的发票两张,票面金额分别为900元和488元;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四张,分别记载:2020年5月14日从上海至青岛(票面金额391元),2020年5月16日从青岛至上海(票面金额400元),2020年6月9日从上海至青岛(票面金额386元),2020年6月12日从青岛至上海(票面金额440元)。

此外,逸发公司出示了除(2020)沪徐证经字第2700号以外其他公证书的原件,其表示因(2020)沪徐证经字第2700号公证书所记载之内容与其他公证书存在重复,故不再提交。

六、其他

德中公司陈述,其认可德国FraunhoferIFAM研究所与逸发公司存在授权关系,而其与前者没有发生过交易关联。与其存在合作授权关系的是另外一家德国从事相关粘接技术认证及研发的机构,即“TC-Kleben德国粘接技术中心”。

争议焦点

1、逸发公司所主张的逸发字号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2、倘若构成,德中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该名称的仿冒;

3、倘若仿冒指控成立,则德中公司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诉讼与判决

一、诉讼请求

(一)起诉请求(逸发公司提出

1、立即停止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中国市场监管报》(原名为《中国工商报》)刊载声明、消除影响;

3、赔偿逸发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开支31,037元(具体为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7,800元,翻译费200元,住宿费1,388元,交通费1,617元,快递费32元)。

(二)上诉请求(德中公司提起)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1、德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中国市场监管报》非中缝位置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德中公司拒绝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德中公司负担);

2、德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逸发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3、德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逸发公司合理开支20,000元;

4、驳回逸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仿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被上诉人使用的“逸发”系企业名称,通过在案证据所体现的诸多细节能佐证“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符“有一定影响的要求”。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主营业务上有明显的交叠内容,可以推定德中公司明显具有傍附“逸发”字号上所搭载商、篡夺本属于逸发公司商业交易机会的恶意,且其在百度搜索推广中编辑了大量包含有“逸发”文字的创意标题及创意描述,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故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仿冒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

关于上诉人应当担的责任,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上诉人未能就被上诉人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举证证明,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了上诉人的企业规模、经营时间、权性质及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被上诉人上海逸发粘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诉人诉称一审判决损失金额过高,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