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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中的虚假宣传认定要件
发布时间:2024-12-24阅读次数:
摘要:A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A某,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机动车维修服务;汽车美容服务;销售;汽车配件,汽车饰品,润滑油,轮胎,电瓶。A公司在郑州经营有一家门店。 A公司系“一种轮胎创口探测仪”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82099××××.5,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6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2月25日。A某撰写的论文《补胎滥用材料有劣币祛除良币之势及新技术应用》获得2018年度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优秀论文三等奖。后该文更名为《智能型轮胎创口探测仪及其在轮胎修复中的应用》发表在2019.08A期《汽车维护与修理》中,作者A某、谢元。另,A某撰写的论文《全球乘用车补胎行业现状分析研究》发表在2020年2月总328期《时代汽车》中。 B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某,经营范围包括三类机动车维修;销售:汽车保养品、汽车装饰品;企业管理咨询,系C公司的股东。 C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成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维修服务;销售:汽车配件、电子产品、汽车装饰品、汽车保养品;企业管理咨询等。目前C公司在郑州及洛阳共开办C直营门店76家,C郑州门店分布于郑州市各区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163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A,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机动车维修服务;汽车美容服务;销售;汽车配件,汽车饰品,润滑油,轮胎,电瓶。A公司在郑州经营有一家门店。

A公司系“一种轮胎创口探测仪”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82099××××.5,专利申请日为20186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1225日。A撰写的论文《补胎滥用材料有劣币祛除良币之势及新技术应用》获得2018年度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优秀论文三等奖。后该文更名为《智能型轮胎创口探测仪及其在轮胎修复中的应用》发表在2019.08A期《汽车维护与修理》中,作者A、谢元。另,A撰写的论文《全球乘用车补胎行业现状分析研究》发表在20202月总328期《时代汽车》中。

B公司于20131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某,经营范围包括三类机动车维修;销售:汽车保养品、汽车装饰品;企业管理咨询,系C公司的股东。

C公司于2016627日成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维修服务;销售:汽车配件、电子产品、汽车装饰品、汽车保养品;企业管理咨询等。目前C公司在郑州及洛阳共开办C直营门店76家,C郑州门店分布于郑州市各区

020429A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C公司以及B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实理由系:2018 12 月,B公司法人李某,代表公司为其100%控股的C公司旗下 60多家直营连锁补胎店做宣传,记者采访问某,你的补胎与其他综合修店和补胎店的创新在哪里呢?李某讲,“其他人补胎都是从外边,把钉子拔了塞胶条,我们补胎是必须扒开从里边补。 从外边补的时间长了会漏气,并且还不安全”。132 年前英国人邓禄普发明充气轮胎以来补胎绝大多数就是从里边补胎,这在业内是公开的事实,稍作调查就能得知。钉子拔了塞胶条, 是户外急救法,到店修补绝大多数是从里边补胎,这在行业内 是最基本的常识性问题。李某蓄意编造极其荒谬严重虚假信息并持续常年在多个平台肆意传播。2020 4 13 日中午,李某代表公司公开对多家媒体记者说“A公司坚持 6 年供应环卫工人免费早餐的饭店是他自己的,沽名钓誉虚伪慈善。”B公司和C公司实际控制的60多家店招、补胎配件产品、APPpop 以“安全专家”等 32 项违法广告存在着排他性侵权,“安全专家”的名头既没有专利证书也没有行业的评定,自吹自己是“安全专家”,自己贴牌生产补胎配件产品打上安全专家字号给消费者修补报废轮胎,一个洞违规收费 380 元,A公司发现并存证了不少这种违规 欺诈式修补轮胎严重开胶漏气的实物轮胎。B公司和C公司60多家店招上常年打着源于1997年等虚假信息。A公司还主张发现C公司的补胎材料和补胎工时存在着欺诈和隐瞒行为,补胎伤口在 0.1 20 毫米之间,补胎材料和耗费的工时基本上是一样的,但收费 却存在着 35 元到 380 元之间的差距,且B公司和C公司不按《道路运输条例》第 43 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 25 条,实行工时 定额收费标准,隐瞒误导消费者认为修补的伤口用料越贵越大越安全,花费的钱越多,修复的越大越安全等,实质是反而把轮胎修出隐患。系误导消费者、欺诈消费者行为。

C公司、B公司主张的事实

120128月,郑州李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C公司”系列汽车服务项目被评为“河南市场消费者最信赖品牌”,发证单位河南省品牌推广办公室。20128月,郑州李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C公司”系列汽车服务项目被评为“中国著名品牌”,有效期三年,发证单位中国品牌质量管理评价中心、中国中小企业名牌培育工作委员会。20161231日,B公司注册的第5993190号“C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橡胶轮胎修补,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2016-2019C公司连续四年获得AC汽车平台评选的“中国汽车后市场连锁百强”荣誉。基于上述事实,C公司、B公司认为对涉案荣誉的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

2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对以下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第9522511号、第10386121号、第10385986号“C公司+轮胎安全专家+LEESSERVICES+图形”注册商标及第24945938号、第24846631号、第24846604号等22个“C公司+LEE'SSERVICES+您身边的轮胎安全专家+图形”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服务类别,均在有效期内。其中,核定使用在第37类上的商标为第24945938号“C公司+LEE'SSERVICES+您身边的轮胎安全专家+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气筒或泵的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消毒;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不包括橡胶轮胎修补。

3国家版权局第2011-F-048260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李某200696日创作完成,并于200696日在郑州市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C公司+图形+轮胎安全专家+LEESSERVICES》,申请者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发证日期为20111012日。

42019123日,郑州市机动车维修服务中心出具《关于A举报C公司连锁企业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载明:近年来,A多次在各类媒体、网络平台发布针对C公司的相关言论。11月,分别向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郑州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反映C公司连锁企业的有关问题。接到举报材料后,1127-29日,该处派人多次联系举报人A,询问举报的详细情况,请其提供已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配合进一步调查核实。举报人A称他本人有事比较忙,不愿配合调查。1128日,该处约谈C连锁企业负责人,要求C公司尽快就举报内容作出陈述、说明和回复。29C公司负责人就举报内容逐个进行了陈述,并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授权书、产品鉴定证书、部分补胎材料样本等资料。执法人员对C连锁店进行随机抽查和检查,对店面布置、价格公示、操作流程、补胎物料合格证、鉴定证、进货渠道等进行了拍照或录像取证。现场检查未发现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0号令)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随机调取C公司店的近期维修单据,现场查看门店的维修单据和客户台账资料,并对部分客户进行了随机回访。客户的反馈意见总体较好,没有接到因补胎质量问题提出的质疑和抱怨。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充气轮胎修补》(GBT21286-2007)和网络搜索轮胎修补相关文献资料,对比C公司《轮胎修复选材工艺标准及价格公示》,未发现有违背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行为。通过查询资料、走访群众车主、向公安交管部门查询、检索媒体报道,暂没有发现相关因在C连锁企业补胎后发生车辆爆胎、补丁开胶等问题造成车毁人亡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的报道。

基于上述商标权、著作权及调查报告,C公司、B公司认为使用“轮胎安全专家”字样亦不构成虚假宣传。

争议焦点

1、C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如果构成虚假宣传行为,C公司和B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与判决

一、诉讼请求

(一)起诉请求(A公司提起诉讼):

1依法判令C公司和B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依法判令C公司和B公司就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大河报》上登报声明,消除影响;

3依法判令C公司和B公司支付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C公司和B公司承担。

(二)上诉请求(A公司提出)

1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C公司、B公司负担。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1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

2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xiaolibutai.com网站的显著位置就涉案虚假宣传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根据A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C公司负担)

3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合理费用14400元;

4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案件受理费550元,由A公司负担150元,C公司负担400元。

(二)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中虚假宣传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进行认定。

公司在本案中主张C司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C公司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宣传时使用“最具潜力”、“最安全”、“首创”、“国际级”等最高级形容词;第二、C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的“中国著名品牌”、“河南省著名商标”、“中国汽车后市场连锁百强”等荣誉称号;第三,C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店铺头上使用“轮胎安全专家”字样;第四,C公司创始人李某接受采访时称,他人补轮胎都是从外面,把钉子拔塞个胶条,我们的补胎必须把轮胎扒开从里面补,外边补的时间长了会漏气,并且还不安全。第五,C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作如下宣传:“一流品牌”(原为“一流的品牌运营能力”)、“卓越的商业模式”、“7S标准化连锁管”、“始于1997、“500万车主的共同选择”“450名技师团队”、“得到客户广泛认同”、“改写了行业无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C公司在其官网宣传过程中使用“最高效”、“第一”、“首创”、“国际级”等最高级、最佳形容词,如最具潜力的汽车服务连锁品牌、最安全的扒胎手法、最大的安全保障、最高效的轮胎救援服务、最佳商业模式第一名、最具投资前三名、首创企业商学院、国际级品质保障等,应当为其宣传行为提供充分证据,而C公司却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对其主张的上述最高级的表述内容予以证实,上述宣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C公司的该宣传行为存在夸大自身竞争优势,误导消费者,以此获得不正当竞争利益的嫌疑,构成虚假宣传。

广告作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必须公正、客观。不允许通过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借以抬高自己。因此,也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容易产生误导的绝对化语言。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任何企业产品的好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评价。所谓国家级产品一般是指由国家部委批准生产的产品,这不仅不能代表其产品质量达到何种程度(如国家级新药、国家级新产品),而且此类此较含混的词句,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达到国家的标准,影响其作出正确的选择决策。因此,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词句。任何产品优劣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的,具有地域和时间阶段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上起到了抬高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