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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中协议未明确约定出资人股权份额及合作方式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4-04-03阅读次数:
摘要:2020年12月10日,唐某某(甲方)与 马某某(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泰兴公司合作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出资900万元占股30%(泰兴公司总价3000万元)。乙方首次出资400万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次200万 元在甲乙双方签字后三日内付给甲方,第二次200万元在2021年元月31日付给甲方。二、剩余500万元,甲方保证在第一年付给乙方分红100万元;第二年付给乙方分红100万元;第三年付给乙方分红200万元的情况下,多余的扣下抵欠款,直到扣完500万元为止。甲方扣完乙方500万元以后,甲乙双方按股分红。三、叶某某、吕某某两股东各占15%(自2021年元月份起由甲乙双方以承包的形式每年付给叶某某、吕某某两股东承包金,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管理与叶某某、吕某某二人无关)。四、如果公司在三年内无论任何原因造成停工、停产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无条件在半年内退还乙方出资的400万元(无利息)。乙方每年分红不在其中。乙方应退出公司股东,即此协议终止。如果三年后政府拆迁,应按实际股份分红。本协议签订后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人。因协议泄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泄露人承担责任,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0201210日,唐某某(甲方)与 马某某(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泰兴公司合作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出资900万元占股30%(泰兴公司总价3000万元)。乙方首次出资400万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次200万元在甲乙双方签字后三日内付给甲方,第二次200万元在2021年元月31日付给甲方。二、剩余500万元,甲方保证在第一年付给乙方分红100万元;第二年付给乙方分红100万元;第三年付给乙方分红200万元的情况下,多余的扣下抵欠款,直到扣完500万元为止。甲方扣完乙方500万元以后,甲乙双方按股分红。三、叶某某、吕某某两股东各占15%(自2021年元月份起由甲乙双方以承包的形式每年付给叶某某、吕某某两股东承包金,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管理与叶某某、吕某某二人无关)。四、如果公司在三年内无论任何原因造成停工、停产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无条件在半年内退还乙方出资的400万元(无利息)。乙方每年分红不在其中。乙方应退出公司股东,即此协议终止。如果三年后政府拆迁,应按实际股份分红。本协议签订后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人。因协议泄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泄露人承担责任,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20201212日,高某某(甲方,转让人)与唐某某(乙方,受让人)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的内容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泰兴公司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公司设立:1、乙方同意在泰兴公司地点上设立新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东为乙方。甲方保证将泰兴公司的相关生产资质转移到目标公司,甲方保证目标公司成立后具有同目标公司一样的生产、销售资质。2、目标公司成立后,泰兴公司的全部资产转让给目标公司。3、如目标公司设立不能、或设立后不能与泰兴公司一样进行生产,则以泰兴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第二条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1、甲方同意转让价人民币900万元(此价格已经扣除乙方此前的甲方应付的承包费、补偿费等,不包含第三人叶某某、吕某某股份价格,第三人叶某某、吕某某股份问题由乙方同第三人叶某某、吕某某另行解决)。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付给甲方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定金,乙方在泰兴公司地点上办理完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后三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转让款200万元,甲方表示同意,如在此期间甲方不愿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当双倍返还乙方定金200万元,如乙方不愿继续履行本协议,则乙方无权再要求返还100万元定金。32021118日,乙方进驻泰兴公司厂部,甲方将泰兴公司全部固定资产交付给乙方,同时甲方应当将此前泰兴公司的相关资质征收、场地租赁协议等全部交付乙方,乙方进驻后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150万元转让款;甲方在2021130日前办理完环评转承手续后,乙方支付甲方150万元转让款。4、余款300万元乙方在2021年内分三次支付,分别为农历五一节支付50万元,八一节支付100万元,春节支付150万元,乙方可以用砖抵付,但价格应为甲方接受的市场价,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等等内容。20201210日马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唐某某100万元,附言为:投资款。20201216日马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唐某某100万元,附言为:公司投资款。2021118日马某某背书转让给明光公司承兑汇票100万元。2021119日马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唐某某100万元,转账备注有:明光公司投资款。明光公司于20201217日核准成立,股东为2人,分别为:1、季某某,认缴出资额为450万元,出资比例为45%,实缴出资为0,出资方式为货币;2、唐某某,认缴出资额为550万元,出资比例为55%,实缴出资为0,出资方式为货币。

另查,202148日,马某某起诉唐某某、明光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192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确认马某某与唐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成立并生效;二、驳回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马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223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三、确认马某某系明光公司出资人;四、驳回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因马某某申请,一审法院于2022613日作出民事裁定:一、冻结唐某某、明光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万元;二、冻结明光公司40%的股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某某申请对唐某某依据20201212日《转让协议》受让的泰兴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对明光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经营状况进行专项审计。但因双方无法提供相应评估资料,致使无法进行评估鉴定,安徽东方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人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将一审法院的委托予以退还。

争议焦点

1、马某某主张以审计方式确定其在明光公司的股权,有无依据;

2、马某某主张通过审计的方式确认明光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经营收益,有无依据;

3、马某某主张唐某某、明光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分红款100万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诉讼及判决

一、诉讼请求

(一)一审请求:

1、判令唐某某、明光公司通过审计确认马某某出资所占股权比例,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

2、判令唐某某、明光公司通过审计确认明光公司成立以来的经营收益;

3、判令唐某某、明光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分红款1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唐某某、明光公司承担。

(二)二审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用由唐某某、明光公司承担。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1驳回马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马某某负担。

(二)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马某某与唐某某于20201210日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就泰兴公司合作经营作出约定,马某某出资900万元占泰兴公司30%股份。后唐某某成立明光公司,使用泰兴公司的资产和环保资质进行生产。明光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唐某某占股55%,季某某占股45%,生效判决确认马某某系明光公司投资人,但并未确定其股权份额。唐某某、明光公司在庭审中认可马某某享有明光公司30%股权,但马某某并不认可,坚持通过评估泰兴公司净资产的方式确认其在明光公司享有的股份。商事活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较为简单,并未明确约定对马某某明光公司股权如何确定。经合县人民法院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唐某某与高某某等人同意在泰兴公司地点上设立明光公司取代泰兴公司,泰兴公司的固定资产全部转让至明光公司名下,泰兴公司的环保资质转移到明光公司名下,唐某某支付高某某等人900万元。根据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唐某某虽然成立了明光公司,但明光公司的资产和环保资质均来自于泰兴公司。在此情况下,马某某主张以评估审计的方式确认其在明光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无合同约定,唐某某、明光公司也不同意通过评估资产方式重新确定马某某的股权份额,因此即使无法审计的原因在于唐某某、明光公司,其二人也无需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故本院对于马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使股东的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而本案系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马某某在本案中主张对明光公司成立以来的经营收益进行审计,在客观上已无法实现。经生效判决确认,马某某系明光公司的投资人,其有权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获取明光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经营状况,但因本案为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马某某要求查阅报告盛明公司财务账本等,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审计的诉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马某某可另行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争议焦点三。《合作协议》约定,第二条:剩余五百万元,唐某某保证在第一年付给马某某分红一百万元,第二年付给马某某一百万元,第三年付给马某某二百万元的情况下,多余的扣下抵欠款,直到扣完五百万元为止。唐某某扣完五百万元以后,唐某某、马某某按股分红。第四条:如果公司在三年内无论任何原因造成停工、停产三个月以上的,唐某某无条件在半年内退还马某某出资的四百万元现金(无利息)。马某某每年分红不在其中。马某某退出公司股东,即此协议终止。如果三年后政府拆迁,应按实际股份分红。《合作协议》中约定了目标公司对投资人保本保底分红,如果明光公司不盈利,但因保底分红条款违反公司法“股东收益风险共担原则”,有可能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二审中,唐某某、明光公司反映明光公司已停产,存在亏损,在马某某未能举证证明明光公司存在盈利的情况下,其主张依据保底分红条款获得2021年分红款100万元,证据不足、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