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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股不同权?
发布时间:2020-08-12阅读次数:
摘要:2019年6月21日下午,最高法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以意见的形式肯定了股份公司可以施行“同股不同权”制度。 一、什么是“同股不同权” 同股同权指的是公司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有同样的投票权,不允许相同的股份的投票权不一样。设置同股同权的立法原意在于防止一股多权的股东滥用权利的风险,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同股不同权是指在一个公司中,有些股东的表决权是一股一票,而另一些股东,则“一股多票”。比如,一个股东只拥有公司10%的股权,但却拥有51%的表决权。

2019年6月21日下午,最高法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以意见的形式肯定了股份公司可以施行“同股不同权”制度。

一、什么是“同股不同权”

同股同权指的是公司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有同样的投票权,不允许相同的股份的投票权不一样。设置同股同权的立法原意在于防止一股多权的股东滥用权利的风险,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同股不同权是指在一个公司中,有些股东的表决权是一股一票,而另一些股东,则“一股多票”。比如,一个股东只拥有公司10%的股权,但却拥有51%的表决权。

二、同股不同权的影响

同股不同权有什么积极影响呢?通常意义上,它有利于加强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防止外部融资之后的控制权稀释,这对那些家族企业意义尤甚。一旦创始人可以保持对公司的控制,那么他就可以更加专心地投入到公司的运营决策中,减少公司内部的争斗,提高决策效率。此外,创始人基于实业角度,会更注重长远的投资,而假如外部投资者话语权较大的话,可能会对长远投资引发的短期大量现金流出比较敏感。

当然,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同股不同权也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在同股不同权的制度之下,公司的一小部分所有人拥有几乎难以撼动的控制权。这时候,这种控制权会带来代理成本。这一小部分所有者可以利用这种控制权将公司的资源用于追求更多的私人消费,按照自己的偏好制定经营战略,塑造个人声望。甚至可以利用这种控制权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

三、相关立法支持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体系中,《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用章程的形式创立同股不同权制度。但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体系,《公司法》却又是这样规定的,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后面并没有像第42条那样“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是在却用公司法第131条留了一个口子,第131条则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总结起来,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够同股同权,而不能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由公司章程规定同股不同权,但有个例外,即国务院可以做出特别规定,允许一些特别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同股不同权的股票。所以证监会在19年1月公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在公司法的规定上开花结果,这是同股不同权第一次在科创板领域,以规范性文件方式落地生根。

四、同股不同权的实例

2018年4月30日,香港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制度正式生效。2018年5月3日,小米在香港申请上市,是香港同股不同权制度重启后的首批获益企业。雷军和林斌两人拥有A类股份,其他人拥有B类股份。雷军拥有的A类股份占总股份的20.51%,林斌拥有的A类股份占总股份的11.46%。雷军另拥有B类股份占总股份的10.9%,林斌拥有B类股份占总股份的1.87%。雷军持股31.41%,拥有超过55.7%的投票权。而林斌拥有13.33%的股份,拥有30%的投票权。

2019年12月24日,证监会公布其依照法定程序同意以下企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五、小结

公司法第131条,证监会《注册制实施意见》、《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为“科创板”领域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同股不同权”扫清障碍。国内最高审判机关,又从司法层面,以“意见”的形式,原则性的表态,要“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安排,并“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的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