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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该如何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
发布时间:2020-07-01阅读次数:
摘要:股权结构设计是公司稳定的基石。一般而言,创业初期股权设计比较明确,结构比较单一,几个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得相应的股权。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有进有出,因此在分配上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同时,实际中,存在许多隐名股东干股等特殊股权,这些不确定因素更加剧了公司运作的风险。当公司运作后,各种内部矛盾凸现,在矛盾中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就是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所以,实践中许多中小投资者忽视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最后在公司内部矛盾中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而这种局面也把公司推向风险损失的边缘。因此,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股权结构设计是公司稳定的基石。一般而言,创业初期股权设计比较明确,结构比较单一,几个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得相应的股权。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有进有出,因此在分配上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同时,实际中,存在许多隐名股东干股等特殊股权,这些不确定因素更加剧了公司运作的风险。当公司运作后,各种内部矛盾凸现,在矛盾中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就是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所以,实践中许多中小投资者忽视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最后在公司内部矛盾中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而这种局面也把公司推向风险损失的边缘。因此,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一、股权搭建的要点

第一:控制权。核心创始人要拥有足够控制公司的股权。如果核心创始人股份过少或稀释过快,都会导致失去公司的控制权。比如苹果的乔布斯、1号店的创始人于刚、摩拜创始人胡玮玮......这些公司的创始人有的已经不在公司的董事会里,有的甚至在公司的股权也没有了。

第二:避免均等。避免55开,或者333之类的,这种结构看似很民主制衡,但到了一定时期,比如重大变革、接班人危机等等利益关头,表面的和平非常容易被“瓦解”而“灰飞烟灭”。

第三:有利于资本运作。这个主要涉及两个层面:融资和挂牌,股权结构要清晰合理,不能留下过多法律隐患,比如股权代持问题。

二、股东与非股东界定

(一)股东

1.在研发、运营、资金、渠道等方面能够独当一面,并且能够长期独当一面的骨干员工可以成为股东。

1)合伙人。一群志同道合的合伙伙伴,对公司未来规划和发展前景有着明确的目标。

2)核心员工。在研发、运营、资金、渠道等方面能够长期独当一面的骨干员工可以成为股东,极大的调动了骨干员工乃至全体员工的积极性。

3)战略投资者。为优化创业公司的资源,需要调动产品的供应商、销售商、合作方、风险投资机构、个人等的积极性,根据创业公司的需要可以让这些人成为创业公司的股东。

(二)非股东

1、资源承诺者。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可能需要借助很多资源为公司的发展起步,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因此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权绑定。

2、兼职人员。对于技术优秀、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兼职人员,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股权。如果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任何边干着他们其它的全职工作边帮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拿工资或者工资“欠条”,但是不要给股份。

3、早期普通员工。一方面,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励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给单个员工发5%的股权,对员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励效果,甚至认为公司是在忽悠、画大饼,起到负面激励。

三、股权比例及股权池

(一)股权池

创业公司为吸引优秀骨干员工或战略投资者预留出一部分股份作为股权池,这部分作为股权池预留的股份一般可以由创始股东代持。

可以约定股东的股权是附条件的:如约定所持有的股权,分三年成熟(或约定按成果成熟),每年成熟三分之一;股权的分期成熟需要股权池。

(二)股权代持

为减少初创期因核心团队离职而造成的频繁股权变更或股东太多不利于议事等问题,可以采用股权代持进行工商登记。

(三)股权比例

1.综合评估每个股东的优势及贡献。综合评估每个股东在创业公司各个阶段的优势,对资源提供者给予相对多的股权。

2.必须要有明显的股权梯次,绝对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可以公司创始人占50%,其他股东占50%。

(四)股东权利结构

为了创业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初做相应的股东权利设计:运用公司章程、股东合同等形式约束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以保证创业公司在创始股东的控制下集中精力发展。

(五)控股股东实现控股股东的三条途径:1.直接实际出资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是最有效的方式。2.直接实际出资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但股权比例最大,再通过吸收关联股东等形式,以联盟形式在公司形成控股局势。3.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合同来扩大创始股东的表决权数,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创始股东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股权退出机制

创业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总是会遇到核心人员的波动,特别是已经持有公司股权的合伙人退出团队,如何处理合伙人手里的股份,才能免因合伙人股权问题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一)提前约定退出机制,管理好合伙人预期。

提前设定好股权退出机制,约定好在什么阶段合伙人退出公司后,要退回的股权和退回形式。创业公司的股权价值是所有合伙人持续长期的服务于公司赚取的,当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其所持的股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对于继续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伙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股东中途退出,股权溢价回购。

退出的合伙人的股权回购方式只能通过提前约定的退出,退出时公司可以按照当时公司的估值对合伙人手里的股权进行回购,回购的价格可以按照当时公司估值的价格适当溢价,也可另行约定。

(三)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

为了防止合伙人退出公司但却不同意公司回购股权,可以在股东协议中设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

(四)特殊原因退出的股权

1、离婚。若股东未作夫妻财产约定,则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东离婚,则其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不利于项目的开展。因此,在合伙协议里,可以约定特别条款,要求 股东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 股东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即“土豆条款”。

2、犯罪。若股东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其不能或不适合继续参与项目的,则应强制退出。

3、继承。《公司法》规定股东资格必须要被继承,公司章程有规定,从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可以要求创业团队,为确保项目的有序、良性推进,在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有权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五、结语

总之,创业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应当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特别是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且能够降低创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使创业公司在创始股东的控制下健康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