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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融资协议时必须注意的两大细节
发布时间:2019-03-07阅读次数:
摘要:投资人尽职调查后,若认可创始人团队,就会与之签订正式的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因此创业者在签订融资协议时不能忽视一些重要的细节。

投资人尽职调查后,若认可创始人团队,就会与之签订正式的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下面总结了应当注意的两个细节,以供参考。

一、关注融资协议的条款

对于投资人来说,他们投资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很低,因此他们已从无数次失败的经验里总结出了一些保护自己的条款。他们深刻的意识到,融资条款比估值更重要,因此他们总是通过条款规定来确保公司发展不顺利时也能保护自身财产。这些条款包括“优先清算权”、“优先分红权”、“对赌条款”等等。

(一)优先清偿权

在融资协议中,优先清偿权条款通常表述为:“如果公司在上市之前是因为某些原因导致清算、转让核心资产或控制权变更,在股东可分配财产或转让价款总额中,投资人首先可以从中分配全部投资款的X倍回报,剩余部分由全体股东(包括投资人股东)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为实现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同时满足相关法律的要求,双方可以用分配红利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实现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权。”

优先清算权是基本条款,几乎所有的投资人都会要求。然而,近年来,以真格基金为首的天使投资机构逐渐取消了该条款,但仅限A轮之前的天使投资。例如创业者接受了100万的天使投资,公司投后估值为1000万元,投资人占股10%,优先清算权条款为:“投资人享有优先股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每股获得初始购买价格2倍的回报……”。两年后,公司运营不佳,被其他公司以500万元的价格并购。创业者本以为手上90%的股份可以分得450万元的现金。然而,根据协议约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投资人要拿走200万元,留给创业这的只有300万。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创业者可以在融资协议中与投资人协商排除优先清算权,这无疑是对创业者最有利的。如果无法排除该条款,那么将优先清偿权重的优先倍数设定的越低越有利。尤其是在天使轮中,优先倍数必须往下压,因为后续融资时的优先倍数会越来越高。在跟投资人谈判时,创业者可以先拒绝清算优先权条款,若投资人不同意,再做出让步,但要有底线。

(二)优先分红权

优先分红权是公司分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投资额一定比例股息的权利,然后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股息。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优先分红权就是基于同股同权的差异化处理。

优先分红权条款一般表述为:“公司同意派发股息、红利时,X轮优先股股东将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投资额不可累积的X%的年优先股息,并按照转换后的股份比例参与剩余股息的分配。”

投资人要求优先分红权的目的有两个:(1)通过股息形式获得投资的红利回报,保证自己优先获得收益;(2)限制公司分红,防止原有股东套现。这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确保资金用于公司发展,从根本上保证投资人实现最大化收益。投资人在早期要求优先分红权的目的主要是第一种。当今,大多数风险投资人并不是很在乎年度分红,其目的主要是第二种。

2008年至2016年,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出现优先分红权条款的比例是29.8%如果投资人要求这一项权利,创业者可以尝试拒绝。如果投资人态度坚决,接受这一条款也无可厚非。

(三)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是目标公司创始人向投资人承诺,如果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实现约定的经验指标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别并购等等,或出现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形时,创始人必须通过现金、股份或股份回购形式对投资人进行补偿。

对赌标的一般分为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其中财务绩效是最常见的对赌形式。例如投资人与创始人约定如果企业完成一定销售额、总利润或税前利润、净利润或利润率、资产净值或几年内的复合增长率等财务性指标,则投资人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第二轮注资或出让一部分股权给管理层。

截至201699日,据猎云网分析数据显示,对赌协议成功的比例仅为23%,失败和终止合计63%,另有14%还处于运行之中。从分类情况看,业绩类相对较好,成功率也仅为50%。因此,从创业者的角度看,如果对未来的预期不是很明确的话,最好不要与投资人达成对赌协议。

二、理解自己和他人的动机

首先是自己的动机,创业者可以思考融资时为了什么,即做自己喜欢的事,还是为了未来卖掉公司赚钱?创业者的动机决定了需要哪种投资人、需要多少钱。

其次是理解他人的动机,尽管这点比较困难,但创业者依然需要在融资谈判过程中考虑投资人的动机是什么。这个投资人是真正看中自己公司想要获得投资回报,还是为了控制自己的公司为他自己服务。

从动机来说,投资人分为财务投资人和战略投资人。一旦动机匹配失误,公司融资后的发展路线就会因为投资人和创业者的意见不一致受到影响,无法按照创业者融资前的规划进行。

财务投资人的目的是快速获得财务回报,他们一般会通过上市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市场上常见的各类基金都是财务投资人。一般来说,市场空间广阔、高成长性项目比较容易受到财务投资人的青睐。

战略投资人的目标是产业整合,而非快速获得回报。例如TMT行业三大巨头就是战略投资人的典型代表。如果创业公司与投资人公司的整合空间大,可以帮助他们提升市场占有率,那么战略投资人就会有很大的动机投资该创业公司。战略投资人更倾向长期持有,还有可能会直接收购。

在融资难的大环境下,一些创业者开始病急乱投医,只要有人给钱就接收。有些创业者因为公司财务紧张继续寻找财务投资人,因为他们不愿意投资人过多干涉公司的异常管理。然而,战略投资人先上门了。为尽快拿到钱,创业者没有拒绝战略投资人。

因为投资人选择不对而失去公司控制权或者导致其他问题的案例非常多。为了避免公司因此而遭损失,创业者融资的时候需要审视自己的动机和投资人的动机,想清楚公司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投资人,不需要什么样的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