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较多,被害人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相对较少,这主要是侦查机关完成了收集证据揭露犯罪的相关工作,这个工作与保护被害人的工作目标是一致。但在立案侦查阶段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完全由侦查机关来替代,所以律海扬帆法律编辑曾建议,在侦查阶段被害人也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今天小编推送文章,列举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通过律师能够获得的法律帮助。
1、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指提供法律知识问题的解答。由于法律的复杂性,非专业人士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求助于律师一类的法律专业人士 。在现实的法律咨询中,律师通常会根据问题的难易程度及回答问题所耗费的时间收取一定的费用。
2、帮助被害人行使对侵权人的报案控告权
新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控告人在收到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这些,在《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3、助被害人行使要求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权
新刑诉法第一百十一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律师可以协助被害人行使要求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权。
4、助被害人行使要求侦查人员回避权
新刑诉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符合法定情形的侦查人员回避,这里的当事人包括了被害人。对于被害人申请侦察人员回避,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这与侦查阶段整个刑诉法设置有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法律没有规定把具体的办案人员及其负责人告知当事人,这样给当事人要行驶这个权利带来了困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驳回申请的,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复议一次。这些,在《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也有相应的规定。
5、帮助被害人行使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权
新刑诉法第一百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协助被害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
6、帮助行使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
新刑诉法第一百十五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