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布时间:2022-08-24阅读次数:
摘要:A公司前身最初成立日期为1998年7月24日,后于2001年7月20日登记成立佛山市环市镇珠江电线电缆厂,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电工材料、电话线。2001年11月20日变更名称为B电线厂、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电线、电子线。2004年2月12日变更名称为C电线厂。2006年1月13日变更名称为D电缆厂、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电线电缆。2008年7月24日升级为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E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2009年8月14日变更名称为F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0年12月27日变更名称G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销售:电线、电缆、高低压电器、PVC排水管、变压器、开关插座、漏电开关、超高压电缆、特种电线电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案情简介

A公司前身最初成立日期为1998年7月24日,后于2001年7月20日登记成立佛山市环市镇珠江电线电缆厂,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电工材料、电话线。2001年11月20日变更名称为B电线厂、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电线、电子线。2004年2月12日变更名称为C电线厂。2006年1月13日变更名称为D电缆厂、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电线电缆。2008年7月24日升级为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E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2009年8月14日变更名称为F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0年12月27日变更名称G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销售:电线、电缆、高低压电器、PVC排水管、变压器、开关插座、漏电开关、超高压电缆、特种电线电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003年10月21日,李YX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29478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电线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0日止,该商标于2013年1月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3年10月21日,G公司与李YX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取得第3294780号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期限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
G电缆公司生产的产品通过了IS9001:2008国际标准认证,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等,成为佛山市质量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及广东省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合格单位。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多个企业荣誉,2010年广东省信用协会颁发的广东省诚信公约成员签约单位等证书。2011年获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授予“诚信单位”称号、五华县河东镇增塘村委员会及五华县河东镇增塘村小学颁发的“捐资增塘小学捌拾万元,热心造福桑梓,创建教育强镇”荣誉证书、五华县河东镇敬老院颁发的“捐资河东镇敬老院叁拾万元,热心家乡,慈善建设,创造优美敬老院”荣誉证书。2012年获广东省名优企业打假协会颁发的“名优企业会员”荣誉证书、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2013年获中国农业银行授予的“2012年度信用优良客户”称号。2014年获得建筑材料工业信息中心及中国建材市场协会授予的“2014中国低碳·环保绿色节能电线电缆采购首选供货单位、2014年中国健康·环保·低碳绿色建材产品信息验证查询与推广平台准入证书”。2015被中国产品质量协会评为“国际质量信用AAA等级”企业、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指定为广东卓越质量品牌建设试点单位。
珠江电缆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情况良好,在三亚、海南、广州、中山、江门、珠海等各地均有销售,拥有广泛市场。G公司针对“珠江电缆”进行长期大量使用及广告投入。具体表现为:1、在其各地经销店、专卖店建材城为其店面招牌、广告牌,突出显示“珠江电缆”字样。2、2014-2015年期间,G公司与佛山、中山、东莞、珠海等多家广告公司签订多个广告合同,委托后者在佛山、中山、东莞、珠海等各地经销店、建材城、户外候车亭、高速路段上突出发布“汾江”、“珠江电缆”等广告。3、生产产品包装上突出标识“珠江电缆”字样。4、在职工工作服绣有“珠江电缆”或“广东珠江电缆”文字。5、在厂房门、走廊、告示牌、运输车辆、接待用酒等上均标有“珠江电缆”字样。
H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8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技术研究、开发;电力设备技术研究、开发;加工、制造、销售:电线、电缆、高低压电器、变压器、开关插座、电力设备、PVC排水管、货物运输代理、技术进出口。
H公司2014年10月获得中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中心、中国国际品牌发展促进委员会及全国优质品牌战略推广联合会颁布的品牌被荣选为:“中国著名品牌”证书、2014年12月获得中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中心及全国优质品牌战略推广联合会颁布的电线、电缆系列产品,被入选为绿色环保产品”证书。2015年3月获得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颁布的电线、电缆系列产品为:“质量检验、国家标准合格产品”证书。2015年4月30日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5年5-6月获得中国企业发展促进委员会及中国优质品牌统计中心颁布的电线、电缆系列产品为“国际知名品牌、中国电缆行业十大品牌”证书。
H公司2015年分别与J有限公司签订项目为广州碧桂园凤凰城水池用电、产品规格型号为RVV-2某4、1200米、金额为6000元的购销合同;与K公司签订项目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室外改造工程、产品规格型号为RVV-2某1.5、3000米、RVV-2某2.5、1000米、金额为11000元的购销合同;与L有限公司签订项目为广州中山大道(BRT)东圃站公共设施用电、产品规格型号为ZR-YJV4某70+1某35、300米、金额为39000元的购销合同;与I公司签订项目为广州市长大厦地下停车库消防、产品规格型号为NH-RVS2某1.5、3000米、金额为7500元、项目为中信广场消防、产品规格型号为NH-RVS2某1.5、2000米、金额为5000元的购销合同;与L公司签订项目为广州海关萝岗车检场照明、产品规格型号为RVV-2某1.5、1000米、RVV-2某2.5、1000米、金额为6000元、项目为燕京啤酒仓库设备、产品规格型号为RVV-3某6、500米、金额为6000元的购销合同;与M公司签订项目为广州地铁13号线东洲出入口、产品规格型号为ZR-YJV3某16+2某10、200米、金额为8000元、项目为广州铁路东站照明、产品规格型号为ZR-BV2.5、2000米、金额为3000元的购销合同。
个人独资企业佛山市南海区珠江电缆厂成立于2000年4月26日,2015年12月31日前的投资人为黄YX,此后投资人变更为李XQ,经营范围为加工、产销:通讯电缆、铜轴电缆等。
广州市珠江电线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1月11日,注册资本为1068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气机构和器材制造业,2008年1月20日,中国联合商报社、购物导报社、品牌杂志社等单位授予该公司环市牌电线电缆为“中国电线电缆十大影响力品牌”。同年8月15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鉴定验收,认定该公司生产的额定电压6KV~35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可以投入批量生产。该公司多个不同规格的电缆被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确认为“广东省名牌产品”。该公司持有的第5509744号“环市”文字及图组合商标于2014年4月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同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连续六年“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同年10月10日,该公司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为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供应商。广州市珠江电线厂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中以“广州珠江电缆”指代自己的公司名称,认为环市牌电缆是“广州珠江电缆”的唯一传承。
在广东省内,包含“珠江”字号的电缆企业共20家,其中经营时间十年以上的有佛山市南海区珠江电缆厂、G公司、B电线厂有限公司、C电缆有限公司、E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9月28日发出的营业执照(副本)记载珠江电缆公司的成立日期登记为1998年7月24日,该局于2015年8月14日发出的营业执照(副本)将珠江电缆公司的成立日期登记为2008年7月24日。
G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同年7月8日,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争 议 焦 点
1、G公司对“珠江电缆”是否享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相关权益;

2、G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以及民事责任承担。

诉 讼 及 判 决
一、一审法院诉讼(B有限公司提起)

(一)B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G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珠江电缆公司合法拥有的、在先知名的“珠江电缆”字号,并限期向工商局更改公司名称,更改后的字号不得含有“珠江电缆”字样;

2、请求判令G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庭审中珠江电缆公司明确珠江电缆科技公司价格书第3、4页及倒数第5-2页中产品证书、认证证书、荣誉证书、客户名单、工程案例及图片为虚假宣传);

3、请求判令G公司赔偿珠江电缆公司包括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3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

4、请求判令G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一审法院判决:

1、G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珠江电缆”字号,并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珠江电缆”;

2、G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价格书中使用判决书所附截图1-7对应的证书、截图8中除1、2、5、6、8、10、12、13、29项外的其他工程、客户名称及图片;

3、G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江电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人民币100万元;

4、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诉讼(G公司提起)

(一)G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珠江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珠江电缆公司负担。

(二)二审法院判决:

1、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3、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G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人民币60000元;

4、驳回B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B科技公司负担11400元,由B公司负担11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珠江电缆科技公司负担8280元,由B公司负担5520元。

三、再审判决:

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2254号民事判决;

2、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

3、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B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C有限公司负担17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G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评析
本案起诉和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间均在2018年1月1日之前,故适用于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中法院裁判认为,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字号或企业名称简称系最具主体识别作用的企业名称要素。字号或企业名称简称是否被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知名度和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本案B公司主张受到侵害的权益载体为“珠江电缆”,对此本院分析如下:1.从文字内容来看,“珠江电缆”属于“B有限公司”的字号或简称。2.B公司从其前身2001年设立起,历经更名、改制,在2008年改制成立有限公司后又经历了几次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变更,但在近二十年的历史沿革中,保持了电线电缆的经营范围,在企业名称中保留了“珠江电线”或“珠江电线电缆”,具有历史传承。3.从现有证据反映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珠江电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长期、广泛地对外使用“珠江电缆”,为此投入大量财力。广东地区的广告宣传、门店招牌等显著位置以“珠江电缆”指代自己。4.从现有证据反映的经营规模、市场份额、利税等情况来看,B公司注册资本较大,经营场所具有较大规模,对内对外承接较多项目,市场销售情况良好,在行业中具有一定领先地位。5.市场声誉方面,B公司亦提交了多年以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建筑材料工业信息中心及中国建材市场协会、广东省信用协会、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等颁发的众多荣誉证书。6.社会知名人士为B公司题字,B公司再将题字用于广告宣传,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珠江电缆”的美誉度,扩大了其影响力。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珠江电缆”经过珠江电缆公司长期、广泛的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标识主体的作用,应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企业名称,B公司据以享有的企业名称权益应予保护。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审查对象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经营主体的具体行为,应充分考虑经营者所处的领域、行业,分析其市场关系、竞争关系,对是否存在搭便车的主观过错和引起混淆误认的结果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