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在破产程序当中管理人应当尽到忠实、勤勉义务
发布时间:2022-08-17阅读次数:
摘要:2018年5月2日,A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甘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6月11日,法院作出(2018)甘民02破2号《决定书》,指定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担任A公司管理人。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日,A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甘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6月11日,法院作出(2018)甘民02破2号《决定书》,指定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担任A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接管了A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邮储银行设定担保的财产),并对邮储银行的担保财产进行了审计和评估作价。2018年10月13日,管理人在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邮储银行设定担保的全部财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起拍价设为评估价,流拍后于2018年11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评估价的70%,但再次流拍。期间,管理人将拍卖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及多家媒体发布了拍卖公告信息,但邮储银行设定抵押的啤酒花颗粒未能成功变现。

2019年4月10日,管理人就担保债权以实物进行优先受偿的事宜与邮储银行等四家担保权人进行面谈,并向邮储银行送达了(2018)兴盛破管字第58号《关于担保权以实物优先受偿的通知书》,在约谈笔录中邮储银行明确表示同意以实物优先受偿其担保债权,但对3号冷库的受偿数量和2号冷库的抵押数量提出异,并同意由法院对评估费、审计费和管理人报酬进行确定。

2019年4月11日,管理人对邮储银行提出的异议问题作出(2018)兴盛破管字第62号《告知函》,并于2019年4月12日向邮储银行进行了送达,邮储银行对告知函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同日,管理人关于评估费、审计费和管理人报酬三项费用的承担问题向法院报告。2019年5月6日,法院作出(2018)甘02民破2号之二通知、(2018)甘02民破2号之三通知,确定邮储银行应承担评估费54045.41元、审计费67662.75元、管理人报酬98152.16元,以上合计219860.32元。

2019年5月9日,管理人向邮储银行送达(2018)兴盛破管字第65号通知书,载明“贵公司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全额支付评估费54045.41元、审计费67662.75元、管理人报酬98152.16元,合计219860.32元。待管理人收到上述费用后15日内,贵公司应与管理人办理担保物移交手续,将上述担保财产全部受领。如贵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相关费用,也未受领优先受偿的担保财产,本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后,将视为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贵公司,担保财产的风险(灭失、变质等)一并转移给贵公司,移交的数量以《嘉峪关市兴盛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表》确定的数量为准,不按实际出货量为准。未能完全受偿的部分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期分配,贵公司应承担的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可随时追缴或直接从应支付给贵公司的其他债权金额中予以扣除”。同时,管理人向邮储银行送达(2018)甘02民破2号之二通知、(2018)甘02民破2号之三通知。邮储银行在收到《通知书》后,未缴纳上述三项费用,亦未办理担保物的移交手续。5月31日,管理人向邮储银行送达《关于移交担保物的告知书》,内容为:“一、自2019年5月30日起,视为担保物的所有权已全部转移给贵公司,担保物的风险(灭失、变质、数量短缺等)一并转移给贵公司承担,移交的数量以《嘉峪关市兴盛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担保财产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数量为准;二、移交担保物啤酒花颗粒的数量及债权清偿情况:1、移交存放于河口村1号冷库内的啤酒花颗粒593.10吨,清偿贵公司债权6626462.72元;2、移交存放于河口村2号冷库内的啤酒花颗粒509.76吨,清偿贵公司债权5695395.56元;3、移交存放于河口村3号冷库内的啤酒花颗粒250吨,清偿贵公司债权2793175元。上述向贵公司移交的啤酒花颗粒共计1352.86元,共计清偿债权15115033.28元,此部分债权现已归于消灭;三、剩余债权共计11470207.72元,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期分配;四、贵公司应承担的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将依法随时追缴或直接从应支付的其他债权金额中予以扣除……”邮储银行予以签收。2019年7月11日,管理人工作人员王纪元、杨丽娜在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向邮储银行送达(2018)兴盛破管字第69号告知书,内容为:“(1)自2019年5月30日起,存放于兴盛公司厂区内1、2、3号冷库内的啤酒花颗粒已全部移交给了邮储银行,所有权也全部归邮储银行所有,邮储银行所承担的相关责任及义务以2019年5月31日管理人向邮储银行送达的《关于移交担保物的告知书》载明的内容为准;(2)现管理人将上述1、2、3号冷库的3把钥匙交给邮储银行,由邮储银行对1、2、3冷库内的全部啤酒花颗粒进行保管、处置;(3)从2019年7月起,上述1、2、3冷库产生的全部电费由邮储银行自行负责缴纳,缴费时间为每月14日缴纳,如因邮储银行未交电费导致冷库停电,致使3个冷库的货物发生变质、损毁等一切风险责任,由邮储银行自行承担。”并于当日将上述1、2、3号冷库的3把钥匙留置在邮储银行营业场所。

2020年1月20日,管理人组织召开A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嘉峪关市兴盛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议案,案涉啤酒花颗粒清偿邮储银行的债权15115033.28元,剩余债权共计11470207.72元列为普通债权,并按照分配方案确定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邮储银行获偿的金额为525798.91元,同时扣除其应承担的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219860.32元。

法院另查明,2019年8月22日,邮储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兴盛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在未经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情况下直接以案涉啤酒花颗粒抵偿对原告的债务违反法定程序、违反了破产管理人的忠实和勤勉义务;2.确认管理人向邮储银行发函抵债的行为未发生债务抵偿的法律效果;3.确认管理人要求原告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的行为违法;4.确认管理人怠于保管、处置案涉啤酒花的行为违法,违反了破产管理人的忠实和勤勉义务;5.确认管理人未按邮储银行申请提供债务人财务状况报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决议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等供邮储银行嘉峪关分行查阅的行为违法;6.判令管理人因其违法行为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7.判令管理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审查后作出(2019)甘02民初146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邮储银行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民终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2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争议焦点
1、管理人处置案涉啤酒花颗粒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违反了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
2、管理人将邮储银行11470207.72元破产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并按照确定的清偿比例进行破产财产分配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3、邮储银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诉讼及判决
一、诉讼请求
(一)起诉请求(邮储银行提出)
1、确认管理人在未经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情况下直接以案涉啤酒花颗粒抵偿邮储银行债务违反法定程序、违反破产管理人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2、确认管理人向邮储银行发函抵债的行为未发生债务抵偿的法律效果;
3、确认管理人要求邮储银行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4、确认管理人怠于保管、处置案涉啤酒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破产管理人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5、确认管理人未按邮储银行申请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决议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等供邮储银行查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6、确认管理人将邮储银行11470207.72元破产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并按照确定的清偿比例进行破产财产分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7、判令管理人承担因其违法行为和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邮储银行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
8、管理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结果
(一)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关于管理人处置案涉啤酒花颗粒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违反管理人忠实、勤勉义务的问题。首先,该院(2018)甘02民破2号决定书指定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担任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后,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接管了A公司的全部资产,其中包括邮储银行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即案涉啤酒花颗粒。管理人提交的雇佣合同、维修发票可以证实其依法履行了对啤酒花颗粒的谨慎管理和维护职责;其次,管理人在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包括案涉啤酒花在内的全部财产进行了两次拍卖,且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以及多家媒体向公众发布变卖公告信息,依法履行了其对啤酒花颗粒的处置义务;再次,第二次债权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确定案涉啤酒花颗粒的起拍价为评估价,管理人按照该方案执行第一次起拍价为评估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规定;最后,案涉啤酒花最终未能变现是由于市场因素、货物品质、价格、需求群体等各种原因造成,不能以此推定管理人存在怠于处置啤酒花颗粒的行为。综上,管理人已对案涉啤酒花颗粒尽到了维护、变现的管理职责,并不存在怠于保管、处置啤酒花颗粒的行为,故对邮储银行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管理人将邮储银行11470207.72元破产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并按照确定的清偿比例进行破产财产分配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首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的规定,可以看出担保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不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决议。本案中,在邮储银行在其与管理人的约谈笔录中明确表示“同意以实物优先受偿”,故以实物优先受偿邮储银行的担保债权系邮储银行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结果,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故管理人将邮储银行实物受偿后剩余的11470207.72元破产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并无不当;再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确认,故管理人按照该方案的清偿比例对邮储银行的债权进行分配合法有效。综上,管理人将邮储银行11470207.72元破产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并按照确定的清偿比例进行破产财产分配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对邮储银行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邮储银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邮储银行申请对管理人2019年7月11日放弃履行看护、维护案涉存放于A公司厂区内1、2、3冷库内的啤酒花颗粒的职责,造成啤酒花颗粒价值减损的情况进行鉴定。首先,在兴盛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对案涉啤酒花颗粒尽到了谨慎管理、维护变现的管理职责,程序合法,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双方协商以实物受偿邮储银行债权后,管理人依约向邮储银行办理了啤酒花颗粒的移交手续,故管理人不存在放弃履行看护、维护啤酒花颗粒义务的行为;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管理人移交啤酒花颗粒后,啤酒花颗粒减损、灭失的风险全部转移至邮储银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对邮储银行的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综上,邮储银行主张管理人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破产程序当中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忠实、勤勉义务应当通过管理人的实际行为来加以判断而不是主观臆断,在审判过程当中法院也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