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股权转让协议中要慎重约定成就条件
发布时间:2021-10-13阅读次数:
摘要:案情简介 2017年7月,火星公司与念依企业签订《转让协议》约定: (一)火星公司将下列标的权益转让给念依企业:1.互相公司的100%股权(包括附着于该股权之上的全部股东权利与利益);2.丽都花园8-18A物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物业所占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火星公司与念依企业签订《转让协议》约定:

(一)火星公司将下列标的权益转让给念依企业:1.互相公司的100%股权(包括附着于该股权之上的全部股东权利与利益);2.丽都花园8-18A物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物业所占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转让价款。1.念依企业受让全部标的应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金额不超过77800万元;2.发生如下情形的,念依企业有权相应调整价款;(1)交割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念依企业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互相公司截止交割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出具后,如果审计报告记载的互相公司净资产小于火星公司于签署本协议时披露的互相公司财务报表载明的净资产额的,念依企业有权相应调减互相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款,调减金额等于念依企业拟受让标的权益对应目标公司净资产审计减少金额;(2)念依企业支付完毕本协议项下最后一笔转让价款前,火星公司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互相公司、丽都花园物业发生未向念依企业披露且念依企业同意纳入承继债务范围的任何债务、火星公司于本协议中向念依企业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念依企业承担相应损失或特定权益价值可能发生贬损,念依企业有权于尚未支付的转让价款中扣减与该等损失或贬损金额相等的款项。

(三)支付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念依企业才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与受让标的权益:1.互相公司已经按照念依企业要求补缴其欠缴的税款(包括印花税、房产税等)与滞纳金、罚款等;2.互相公司已经配合念依企业及其指定专业顾问完成对互相公司、丽都花园物业的财务、法务等各项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让念依企业满意,不存在对念依企业本次投资重大不利影响情形;3.互相公司已就标的权益权属变更事宜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取得一切必要相关债权人同意;4.火星公司与互相公司已经按照念依企业要求完成互相公司的银行账户清理与注销手续;5.火星公司与互相公司已按照念依企业要求完成对互相公司的财务清理(包括但不限于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将互相公司与火星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清零、调整实际不需要支付的预付账款等);6.截止上述先决条件均以成就之日,未发生任何念依企业认为可能对互相公司、丽都花园物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火星公司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与保证依然真实、准确、完整,火星公司未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7.火星公司有义务确保上述先决条件在2017年9月12日前或念依企业同意的其他较后日期全部成就。

(四)标的权益转让的交易安排。1.关于互相公司100%股权转让。该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念依企业向火星公司支付部分转让价款,该部分转让价款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2.关于丽都花园物业产权转让。火星公司将丽都花园全部产权转让给念依企业,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念依企业应向火星公司支付部分转让价款,该部分转让价款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违约责任。该协议第九条规定:(1)若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作出虚假陈述与保证、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视为违约;(2)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维护其权利,包括暂停履行义务直到对方违约情形消除、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所有损失、要求违约方按照逾期款/转让价款万分之五每日支付违约金等。若火星公司签署协议后未经念依企业书面同意与第三方协商、抵押、质押、处分协议标的的,视为重大违约,火星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2亿元,念依企业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协议或者单方解除本协议。

转让协议签订后,火星公司与互相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互相公司就念依企业在《转让协议》中对火星公司支付转让款、违约金、滞纳金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公司承诺:(1)互相公司知晓《转让协议》的内容与交易价格,念依企业及其指定第三方将受让互相公司100%股权,互相公司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若念依企业逾期支付任何款项,互相公司均在15天之内向火星公司偿还;(3)互相公司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同意以其名下物业及未来未收取的全部租金作为履约的保证。除本协议约定的担保外,互相公司同意进一步增加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名下的物业抵押给火星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其未收取的全部租金质押给火星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2017年11月6日,火星公司将其持有的互相公司51%的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将股权登记至念依企业的名下。2017年11月16日,火星公司将其持有的互相公司48%和实际控制的1%(张慧琼)的股权亦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将股权分别登记至念依企业(48%)和念依企业指定的张均(1%)名下。《转让协议》约定的丽都花园8-18A物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物业所占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至今未移交给念依企业,亦未办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火星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的《念依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说明》记载,念依企业向火星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52353.81848万元。具体支付明细为:1.现金人民币4486.264万元;2.受让股权后继续承担互相公司对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债务,该笔债务折算人民币27300万元;3.火星公司已经收取的汇财大厦租金和应缴纳税金差额,在不再要求火星公司退还的前提下,该笔收入折算为股权转让款计人民币20567.55448万元。

互相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2017年8月10日,互相公司的股权由张惠琼持股1%、火星公司持股99%变更为张惠琼持股1%、火星公司持股48%、念依企业持股51%。2017年11月6日,互相公司的股权变更为火星公司持股49%、念依企业持股51%。2017年11月16日,互相公司的股权变更为念依企业持股99%、张均持股1%。

2017年11月13日,甲方徐必书、王大群,乙方张明春、王明,丙方亨盾公司,丁方火星公司,戊方念依企业,己方互相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二)。《协议书》二约定:1.徐必书持有亨盾公司60%的股权,王大群持有亨盾公司40%的股权,徐必书、王大群拟将其持有的亨盾公司100%股权一并转让给张明春、王明,张明春、王明同意受让徐必书、王大群持有的该等股权;2.火星公司现持有互相公司49%的股权,本协议签署后火星公司将配合办理其持有互相公司49%股权转让给念依企业(或念依企业指定第三方)的工商变更手续。《协议书》二3.2条约定,鉴于亨盾公司目前处于净资产为负的状态,张明春、王明受让徐必书、王大群持有的目标股权,应当向徐必书、王大群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0元。3.3条约定,亨盾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5月30日签署《委托债权投资协议》,欠款为本金人民币2.14亿元及其利息。4.4条约定,办理完毕目标股权交割手续后,各方共同向恒丰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变更恒丰银行债务担保方式,解除重庆品礼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礼阁公司)、高在权、徐必书对恒丰银行债务的担保。9.5条约定,目标股权转让后,由亨盾公司继续承担恒丰银行债务,若出现任何的违约、延期支付本息所产生的任何处罚、违约金、滞纳金,均由亨盾公司自行承担,徐必书、王大群及相应的担保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017年11月15日,亨盾公司的股东由徐必书、王大群变更为张明春、王明。

争议焦点

1、念依企业向火星公司支付涉案转让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2、互相公司与火星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3、互相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诉讼及判决

一、诉讼请求

(一)(火星公司起诉)请求:

1、判令互相公司、念依企业共同向火星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5446.18万元;

2、判令互相公司、念依企业共同承担火星公司为处理本案发生的全部诉讼费以及实际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1、念依企业支付余欠转让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火星公司诉请念依企业支付余欠的25446.18万元转让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火星公司为处理本案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亦应由其自身承担;因《协议书》无效,担保人互相公司亦无须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虽然其是否因担保合同无效或应承担相应的其他民事责任,鉴于主债务人念依企业在本案中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及支付金额无法确定,故互相公司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亦无法确定,火星公司诉请互相公司对案涉款项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3、综上,火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火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100元,由深圳火星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火星公司与念依企业2017年7月签订的《转让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火星公司将互相公司的100%股权及丽都花园8-18A物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物业所占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念依企业,念依企业向火星公司支付转让价款总金额不超过77800万元。《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定,互相公司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念依企业支付部分转让价款,具体金额另行协商确定;丽都花园8-18A物业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念依企业向火星公司支付部分转让价款,具体金额另行协商确定。故本案转让价款的支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实际履行情况,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在转让过程中的合意进行确定。

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形,两个人当互负债务,若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