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侵犯发明的判断方式及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
发布时间:2021-01-27阅读次数:
摘要:萨塔公司于2002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涂料喷枪及用于其的连接件和包括该连接件的涂料容器”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5日,专利号为ZL0280××××.6,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1.一种涂料喷枪,具有可通过一个螺旋楔连接机构相互连接在一起的一个枪体和一个材料供应装置,其中所述螺旋楔连接机构包括一个设置在材料供应装置一个基本上为中空圆柱形连接件的圆周上的螺旋楔元件,和一个位于枪体上的相应的对应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楔元件具有一个槽隙部,并在所述连接件的大半个圆周上延伸,并且所述对应元件设置在位于枪体的接收孔上方的一单侧突起上;2.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的涂料喷枪,其特征在于,螺旋楔元件是从连接件突出的楔形轮廓形式,并且对应部件是设置于突起内侧上的楔形沟槽形式;3……

案件经过

萨塔公司于2002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涂料喷枪及用于其的连接件和包括该连接件的涂料容器”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5日,专利号为ZL0280××××.6,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1.一种涂料喷枪,具有可通过一个螺旋楔连接机构相互连接在一起的一个枪体和一个材料供应装置,其中所述螺旋楔连接机构包括一个设置在材料供应装置一个基本上为中空圆柱形连接件的圆周上的螺旋楔元件,和一个位于枪体上的相应的对应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楔元件具有一个槽隙部,并在所述连接件的大半个圆周上延伸,并且所述对应元件设置在位于枪体的接收孔上方的一单侧突起上;2.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的涂料喷枪,其特征在于,螺旋楔元件是从连接件突出的楔形轮廓形式,并且对应部件是设置于突起内侧上的楔形沟槽形式;3……

2018年6月29日,萨塔公司发现温州特一工贸有限公司、诺宜公司在淘宝、京东等多个电商平台出售与萨塔公司发明相同的“手动油漆喷枪喷漆枪”,并先后进行了证据公证保全。

现萨塔公司诉至法院,诉请: 1.立即停止侵犯萨塔公司专利号为ZL0280××××.6的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2.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及其模具并就此次涉诉的侵权行为公开在《汽车维护与修理》和《温州都市报》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3.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萨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萨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萨塔公司系专利号为ZL0280××××.6、名称为“涂料喷枪及用于其的连接件和包括该连接件的涂料容器”的发明专利权人,目前该专利权仍处于有效期内。经调查发现,诺宜公司大量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特一公司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二、如构成侵权,诺宜公司和特一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萨塔公司主张保护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经比对,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全部重现并且一一对应,二者的技术特征相同。故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萨塔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诺宜公司未经萨塔公司许可,擅自在京东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萨塔公司要求诺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特一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特一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至于萨塔公司要求诺宜公司和特一公司针对侵权行为公开发表声明赔礼道歉,萨塔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诺宜公司和特一公司的行为对其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失。因此,萨塔公司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萨塔公司要求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的诉请,萨塔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特一公司处存在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库存,法院对萨塔公司的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萨塔公司无法证明特一公司的获利情况或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且萨塔公司选择适用法定赔偿,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考虑涉案专利类型、特一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时间,特别考虑到涉案专利系发明专利、涉案专利的可保护期限、特一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萨塔公司为维权支出了合理费用,酌情确定特一公司赔偿萨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一、诺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萨塔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280××××.6、名称为“涂料喷枪及用于其的连接件和包括该连接件的涂料容器”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二、特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萨塔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280××××.6、名称为“涂料喷枪及用于其的连接件和包括该连接件的涂料容器”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该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三、特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萨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包括萨塔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四、驳回萨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当中,特一公司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萨塔公司发明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完全落入其保护范围,所以法院认定特一公司侵犯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