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仅凭出资事实不能认定取得股东资格
发布时间:2020-11-20阅读次数:
摘要:案件经过 被告XX公司系2001年11月7日按国家政策企业改制而成立。2001年10月5日,天全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17名股东签署《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001年10月13日,被告公司召开了首届股东代表大会,前述18名股东参加会议。成立时注册资本为775.8万元,股东为18人,其中,天全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原XX水泥厂国有净资产的部分产权作价356.8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6%;李某武等17人投入资本419万元,用于购买经天财发〔2001〕79号文件确认的原XX水泥厂国有净资产剩余产权,占注册资本的54%。后来,按照天全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将天全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中的330万元用于对原公司班子成员的期股激励。具体由原公司5名班子成员出资74万元,认购期股330万元。被告公司股东也变更为李某武等17人。现被告公司工商登记具体情况为:1.法定代表人高志明。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3.注册资本775.8万元。4.成立日期为2001年11月7日,登记核

案件经过

被告XX公司系2001年11月7日按国家政策企业改制而成立。2001年10月5日,天全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17名股东签署《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001年10月13日,被告公司召开了首届股东代表大会,前述18名股东参加会议。成立时注册资本为775.8万元,股东为18人,其中,天全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原XX水泥厂国有净资产的部分产权作价356.8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6%;李某武等17人投入资本419万元,用于购买经天财发〔2001〕79号文件确认的原XX水泥厂国有净资产剩余产权,占注册资本的54%。后来,按照天全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将天全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中的330万元用于对原公司班子成员的期股激励。具体由原公司5名班子成员出资74万元,认购期股330万元。被告公司股东也变更为李某武等17人。现被告公司工商登记具体情况为:1.法定代表人高志明。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3.注册资本775.8万元。4.成立日期为2001年11月7日,登记核准日期为2014年5月23日。5.股东17人即本案第三人,出资共计775.8万元。其间原告李某向被告公司出资人民币20万元,被告公司于2003年3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108号股权证,载明:1.持股人李某;2.编号108号;3.实际出资股本额20万元;4.单位名称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5.公司董事长高某伦。被告公司在经营期间从2004年1月9日起至2010年2月4日止总共向原告分红7次。原告自认分红金额约20万元。但原告姓名并未记载于被告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原告亦未参加被告公司的首届股东大会。2010年,被告公司停产。原告李某认为其向被告公司出资,公司出具股权证并参与公司分红能够确认李某的股东资格,而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股东资格,并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可以将被告视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其出资20万元可参照被告公司停业时对其他股东的处理方式,按11的比例退回现金20万元。

争议焦点

李某向XX公司出资20万元并取得股权证是否能证明李某取得了公司的股东资格。原告李某实际向被告公司出资20万元并取得被告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是事实。本案中原告不能仅凭出资的事实及股权证认定其具有被告公司在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其一,结合被告公司成立背景(系2001年按政策改制设立,按当时改制文件规定,被告公司股份应由原XX水泥厂内部职工出资购买并持有);其二,公司的股东协议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形式要件中,均没有原告李某的名字,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的商议以及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三,被告公司的验资报告中无法认定李某的出资成为被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原告李某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就是被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出资。对于原告诉称是实际出资人,是被告公司的“隐名股东”,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隐名变成显名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包括公司其他股东股份比例等问题,必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从公司稳定和股东权益等方面进行价值考量,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基于出资形成的债权债务可另行主张。原告提起的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该请求不应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故对被告公司提出原告李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公司股东作为隐名股东进行了实际出资,但从未参与股东决议、公司章程的商议以及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隐名股东欲转为显名股东,需原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并不能仅凭出资就认定其为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