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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发布时间:2025-08-27阅读次数:
摘要:YMF作为新股东、佛山市三水JDT门业有限公司作为拟改制公司,双方鉴于佛山市三水JDT门业有限公司拟于2015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股东拟通过增资持股合伙公司的方式投资JDT,而签订《佛山市三水JDT门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一份,该增资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增资事宜)新增的资金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由协议各方以增资持股平台的方式认缴,登记入持股合伙公司,协议各方具体出资金额以当时注册资本总额为依据计算比例或持股数量。(二、股权结构的变化)投资款投到一个持股合伙公司,由合伙公司对JDT公司进行增资,协议双方按出资情况及约定的持股比例,按实际办理工商登记时所计算比例为准。(三、增资款项的支付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协议各方应当在将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足额存入公司指定账户中。(四、原股东回购义务)1.原股东同意,如JDT公司未能于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JDT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原股东将于与新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新股东回购新股东所持有持股合伙公司的股权,新股东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回购。2.原股东、新股东一致同意,原股东向新股东回购持股合伙公司股权的对价(下称回购款)为:新股东所实际缴的投资款+投资款×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日利率×投资天数。3.原股东应于向新股东付清回购款。

案情简介

YMF作为新股东、佛山市三水JDT门业有限公司作为拟改制公司,双方鉴于佛山市三水JDT门业有限公司拟于2015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股东拟通过增资持股合伙公司的方式投资JDT,而签订《佛山市三水JDT门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一份,该增资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增资事宜)新增的资金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由协议各方以增资持股平台的方式认缴,登记入持股合伙公司,协议各方具体出资金额以当时注册资本总额为依据计算比例或持股数量。(二、股权结构的变化)投资款投到一个持股合伙公司,由合伙公司对JDT公司进行增资,协议双方按出资情况及约定的持股比例,按实际办理工商登记时所计算比例为准。(三、增资款项的支付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协议各方应当在将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足额存入公司指定账户中。(四、原股东回购义务)1.原股东同意,如JDT公司未能于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JDT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原股东将于与新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新股东回购新股东所持有持股合伙公司的股权,新股东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回购。2.原股东、新股东一致同意,原股东向新股东回购持股合伙公司股权的对价(下称回购款)为:新股东所实际缴的投资款+投资款×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日利率×投资天数。3.原股东应于向新股东付清回购款。

佛山市三水JDT门业有限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出具收据确认收到YMF投资款250万元,其中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中的240万元分三笔支付至吴双双个人账户。

FF企业于设立,系有限合伙企业。《SZFF企业合伙协议》显示:(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合伙目的为共同参与项目投资,分享项目投资收益;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第九条合伙期限为10年,自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十条合伙人共16个,其中普通合伙人为WFM1人、有限合伙人共15人,YMF为有限合伙人之一。(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其中有限合伙人YMF以货币出资81.19万元,总认缴出资81.1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8278%,于缴足。(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执行由普通合伙人决定实施:(八)执行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等。该合伙协议尾部的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处有YMF签名。

吴双双YMF于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转入投资款81.19万元,同日该YMF账户向FF企业的银行账户转入投资款81.19万元。

YMF通过微信询问JDT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邱某彬“邱总,早上好。我看了一份公转书。显示我是深圳富承投资合伙企业股东认缴出资81.19万元,其余在我们JDT公开转让书上就没什么了”,邱某彬回复“是的”,YMF“但我这边实际投资是250万啊,那我的股权证书是怎样的”,邱某彬回复“这个81.19是按工商登记来做的,主要是看你拥有的股数比例是否占当时的1%,匹配注册资本,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书就是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你对照一下其他人的,如果是81.19的都是当时出资250万的,250万对应的估值是2.5亿,81.19对应的是注册资本”,YMF“那些我不太懂,那我的股权证书暂时就是深圳那个公司而不是JDT的吗?”,邱某彬回复“深圳公司叫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是一样的”。,邱某彬通过微信向YMF发送《YMF股权证书》.pdf版本,YMF接收,另邱某彬表示将该股权证书快递给YMF

FF企业YMF出具《股权证书》显示:合伙企业注册资金为587.15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仅对JDT)、股权人姓名YMF、所述股权类型为原始股权、股权占比为13.8278%、出资日期,并证明YMFFF企业股东,持上述股权,落款日期,并备注:本公司持有JDT4892900股股份,其中YMF间接持有676580股。

佛山市三水JDT门业有限公司改制为广东JDT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72907900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吴双双,发起人为FF企业WFM14个企业或个人。广东JDT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第十六条明确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及出资形式情况,共列明14个发起人,其中WFM持有1900万股、股权比例28.0833%、出资时间,出资形式为净资产折股;FF企业持有489.29万股、股权比例7.2320%、出资时间,出资形式为净资产折股,发起人中并无YMF。第十七条列明公司股本总数为7290.79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JDT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自起终止广东JDT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JDT、证券代码870004、主办券商长江证券)股票挂牌。

争议焦点

1WFMJDT公司应否回购YMF股份;

2FF企业应否承担回购YMF股份的连带责任。

诉讼与判决

一、诉讼请求

(一)一审请求

1、WFM、JDT公司回购FF企业持有的JDT公司股份属于YMF部分股份折价81.19万元,并支付从至付清之日至的利息(利息以81.1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为173972元);

2、FF企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FF企业、WFM、JDT公司负担。

(二)二审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WFM赔偿81.19万元,并支付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81.1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3FF企业、JDT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YMF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第一,YMF诉请WFM、JDT公司回购FF企业持有的JDT公司股份中属于YMF的股份,实质为YMF诉请WFM、JDT公司回购其持有的JDT公司股份。本案JDT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有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收购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依照该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司的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异议时,才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YMF并非JDT公司的在登记股东,其系FF企业的有合伙人,通过投资FF企业的方式间接持有JDT公司的股份,并且本案JDT公司也未召开相关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决议,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当公司股票被终止挂牌时,公司有回购股份的义务。据此,YMF主张JDT司收回其股份,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

二,YMF与JDT公司所签订的《增资协议》中虽然约定“原股东回购义”,即JDT公司未于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JDT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JDT公司原股东于与YMF签署权转让协议回购JDT股份,但JDT公司在挂牌,上JDT公司原东回购新股东即YM股份的适用条件已不具备,故MF亦不因此有权诉JDT公司或原股东WFM回购其持有的涉案股份。

第三,YMF认为JDT公司曾为新三板上市企业,而WFM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该公司终止挂牌时对异议股东的股份进行回购。首先,YMF并非JDT公司在册登记股东,其无权对JDT公司决议终止挂牌的决议提出异议,其非异议股东;其次,YMF亦未举证证明WFM就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作出过相关承诺。

第四,YMF还认为WFM作为FF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亦是合伙事务执行人,在JDT公司作出停牌决议时怠于向包括YMF在内的其他有限合伙人进行告知,侵犯有限合伙人利益,故应回购其股份。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合伙事务执行人怠于履行告知等合伙义务时,应回购YMF的投资或股份,YMF据此主张WFM回购其股份,缺乏法律依据。

如上所述,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WFM、JDT公司回购YMF股份及支付利息的诉请前提下,对YMF关于FF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亦不予支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YMF对FF企业的连带责任的主张亦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YMF诉请WFM、JDT公司回购FF企业持有的JDT公司中属于YMF的部分,并请求FF企业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而本案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YMF为FF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并未持有JDT公司股份。在FF企业并未作出相关决议的情况下,YMF以自己的名义提出JDT公司回购股份的诉请明显缺乏依据。而就《增资协议》所约定的“原股东回购义务”而言,JDT公司已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所约定的JDT公司未能于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函的回购条件已失效,YMF仍援引该约定,主张所谓回购权利明显与事实不符。至于其后JDT公司被终止挂牌,并不影响此前挂牌完成的事实,并不产生条件恢复适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