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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是否可以调岗、降薪、辞退?
发布时间:2020-11-12阅读次数:
摘要:绩效考核制度是对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员工的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和员工的发展情况等的评定,最终目的是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以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本来是对员工和企业都有利的一项制度,但现实中大多企业把它变成了一种工具,在很多员工看来绩效考核就是企业变相扣工资、迫使员工离职的惩罚工具。从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有很多,并且企业的败诉率奇高,“末位淘汰制”就是其中一种,结果都是违法解除。

绩效考核制度是对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员工的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和员工的发展情况等的评定,最终目的是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以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本来是对员工和企业都有利的一项制度,但现实中大多企业把它变成了一种工具,在很多员工看来绩效考核就是企业变相扣工资、迫使员工离职的惩罚工具。从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有很多,并且企业的败诉率奇高,“末位淘汰制”就是其中一种,结果都是违法解除。

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规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约定的民主程序,并不是说员工的意见能够决定公司规章制度的是否有效。而是说公司制定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要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即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绩效考核制度经过上述民主协商程序就具备了程序上的合法性。同时,绩效考核的内容不应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则该绩效考核制度具备了内容上的合法性。在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均具备的情况下,绩效考核制度整体上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

绩效考核不合格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绩效考核制度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如果该制度规定:“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有权单方辞退并不予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该条款是否能成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呢?

首先应当考虑导致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因素的内容是什么?如果这些因素包含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旷工、泄露商业秘密、消极怠工等,且公司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不仅仅是绩效考核标准)中明确约定这些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绩效考核中规定的“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有权单方辞退并不予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条款可以成为公司合法单方解雇的依据,但是公司要同时提供该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依据。

如果导致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原因是员工的工作计划没有完成,工作效果没有达标等无法胜任工作的因素,则该行为不应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划等号。这种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情形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员工因不能胜任工作导致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应当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再次考核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怎样的绩效考核制度才合规

绩效考核制度是规章制度的一种,应该满足劳动法律中对规章制度的规定。

企业绩效考核制度应该满足以下规定和流程:

  1. 内容合理、合法,不能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

  2. 制度制定要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3. 要对员工进行培训、公示、签字确认。

  4. 考核结果应经过员工本人确认;

  5. 考核指标、考核依据、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处理方式等约定明确。

  6. 绩效考核结果应该公示,员工如不认同或不确认,公司需提供对应的证据。

结语

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直接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虽然绩效考核制度属于公司制度的一种,但绩效考核不及格,不能全部算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没有具体说明辞退理由的话,这样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