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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股东行为,避免股东权利滥用
发布时间:2020-10-28阅读次数:
摘要:《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适用条件。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以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时,就启动了“揭开法人面纱”的适用条件,股东则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适用条件。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以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时,就启动了“揭开法人面纱”的适用条件,股东则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对于股东权利滥用的相关依据

何为股东权利滥用?是指公司股东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正当地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否则,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也明确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在《公司法》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所有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作出以下一般性的原则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的判决有21份。主要涉及三大情形:

(1)公司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事由大多是股东过度控制和支配公司资产,致使公司独立人格丧失;

(2)股东从事与公司相同业务,并将公司客户转入股东一人公司,损害公司利益;

(3)股东在公司担任董高职务,滥用股东权利与未尽董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存。

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

滥用股东权利的表现形式,在法〔2019〕2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有过详细的列举:

1、控股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

例如: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最近,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是以大股东个人银行账户与公司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大量的资金往来并且无法合理说明为由,认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人格否定,股东须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例如: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也提到了滥用股东权利。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即股东起诉到法院要求分配公司利润的,原则上必须要有公司股东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只有一种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没有股东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那就是出现了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1、人民法院对有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承担的赔偿责任案件裁判结果

(1)公司或股东起诉要求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返还侵占公司的资产或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大多都予以支持,仅有个别案件因当事人举证不能或证据证明力薄弱而造成败诉局面。

(2)其他股东以股东滥用权利致使其遭受损害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认为该类案件实质是侵权之诉,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过错)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股东起诉要求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往往因举证困难而宣告败诉。

2、人民法院对有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案件,“证据为王”在此类案件中体现的尤为突出,债权人有足以证据予以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情形,且股东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人民法院对此大多都予以支持。

四、股东行权的规范建议

1、利用好《公司章程》这部“公司宪法”。实践中,股东往往将《公司章程》看作公司设立、变更等履行工商行政登记的必备条件,待完成相应的登记后,便将其束之高阁,而日常决策任由其自由发挥。建议股东及公司管理层充分重视公司《章程》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除考虑《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性原则规定外,还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股东权利义务与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条款,明确股东仅能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细化三会职责。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情形频发,多是由于公司三会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未充分发挥其各自职能所致,因此建议公司应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及其各自议事规则上进行充分详尽的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应制度实施,不断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3、依法合规经营,保持独立。公司应当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规经营,同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包括合同审批、财务制度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上制定严格的审批流程,防止股东随意处置公司财产等不当行为。此外,要在公司资产、人员、业务、财务、经营场所方面保持与股东之间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