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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认缴法律风险及法院认缴责任的处理(附解决方案)
发布时间:2019-09-10阅读次数:
摘要:国务院于2013年底提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决定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制度。其后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公司法的决议,并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自此公司注册开启了认缴登记制的新时代。

一、法律风险的案例识别

【摘选于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安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318日,注册资金10000万元,共4个股东,一个法人股东认缴5100万元占51%、郑某认缴3890万元占38.9%、朱某认缴1000万元占10%、童某认缴10万元占0.1%,现公司运营不善,对外债务约3000万元,很多案件都到了执行阶段。

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该公司部分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裁定通过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因该公司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将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出具限制消费令,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股东出资的民事法律风险

在公司法层面,采取认缴出资制,法律法规对股东出资并无太多硬性规定,而是将出资方式作为股东约定的内容,由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的出资责任可分为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两方面,前者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对其他股东及公司承担的责任;后者是指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这些法律责任一旦发生,对股东而言就是法律风险。

1.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如期缴纳出资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章程》中出资期限规定,是股东们承诺各自按照期限出资的协议。各股东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逾期未足额缴纳出资,将会承担两方面的民事法律责任,一是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补足逾期缴纳的利息;二是对已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即不再享有此项权利。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且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发起人及被告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所有发起人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转让有出资瑕疵的股权受让股东与出让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由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前述受让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是,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股东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以“善意取得”规则予以认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享有处分权的权利人追认股东的出资行为,或者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能用其他财产代替该出资财产的,可以认定股东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2)股东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在法院指定的合理的期间内不能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的,可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且经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可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该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否则应认定其未履行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资的股权由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股东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该股东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可以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未经评估的,由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予以认定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6.股东因公司解散清算或者破产承担立即缴纳未到期出资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债务。

《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三、防范股东出资法律风险的措施

在认缴出资登记制下,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大幅提升。政府放宽公司注册登记,允许更多投资者以少量资金开始设立公司。而政府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及对公司设立之后的监管,将使得股东面临更多、更大的出资法律风险。因此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1.合理控制注册资本数额,以控制股东因出资对公司产生的负债

在确定注册资本数额时,应当考虑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实施中可能需要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及公司与股东的税务筹划,既不可盲目求大,也不可过于保守。

注册资本数额越大,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负债越多,股东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资金压力也就越大。在公司可能清算时,所有未缴付的出资随之到期,股东需要一时拿出大笔现款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资本额较小,在一定期限内股东可以获得收回初期投资而公司及股东均无需缴纳所得税的机会,但是考虑到公司的信誉度或者取得某种资质,注册资本还需要达到一定数额。

2.在缴纳出资时缴纳的形式与实质并重,防止因出资瑕疵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以货币出资的,要注意收集已将货币缴付给公司的证据。缴付的方式一般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票据等可以追溯的方式,而且要在恰当的地方备注此款项的目的是用于缴纳出资。

2)对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各方股东应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或者低于评估价认定缴付出资的数额并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3)及时交付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对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不能因已交付给公司使用或者其他理由,拖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及时到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及时实际交付给公司,并由公司确认收到。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已经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出具出资缴纳证明书。

3.股东在受让股权时应防范所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情形

受让股权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好尽职调查,以尽可能发现所受让股权的出资瑕疵。经调查虽未发现出资瑕疵,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仍应当要求出让方对可能存在的出资瑕疵予以承诺或保证。若发现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出让方应就出资瑕疵制定处理方案。

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也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股东因瑕疵出资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负有多种民事法律责任风险。所以股东在设立公司及受让股权过程中,对出资缴付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充分予以重视,防范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

四、解决方案

通过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优化,建立股东认缴风险隔离及防火墙设计,实现股东认缴责任的风险转移和减少经济责任。

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程晓凤律师股权团队,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专攻公司企业运作规则,民商法及公司法;在法律工作中着力加强非诉讼业务能力、尤其关注活力日益强劲的民营经济法律事务,企业股权架构设计、股权融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科技研发与工业产权保护、对民营股份制改造、优化资本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等课题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