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是申请执行人前一次申请执行时,还是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时?
这个问题搁以前是不无争议的。因为按《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起算,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所以从文义上来看,应当认为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从前一次申请执行的时间起算。但这么计算显然是不合法理也不科学的。因为从当事人申请执行到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这中间必定会有一定的时间,如果这段时间较长的话,那么可能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案件刚刚终结执行,权利人就得立刻重新申请执行,否则就过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所以有学者、法官主张,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应该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之时重新计算,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也持这个观点,但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何以能心安?现在好了,依据来了。《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诉讼时效还是从中断事由发生时中断,但中断之后重新起算时效的时间则可以自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这简直就是给前述问题量身定制的答案嘛。所以今后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放心了,不管案件已经执行了多长时间,撤销申请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