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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真的就天经地义吗?
发布时间:2017-04-10阅读次数:
摘要:俗话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在生活中,总会出现欠债不还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些债权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出现欠债不还的情况也无法寻求法律的救济权益。

导言:俗话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在生活中,总会出现欠债不还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些债权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出现欠债不还的情况也无法寻求法律的救济权益。

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有些钱在借出去了,有了借条或者其他的凭证就不怕对方赖账,即便是对方赖账,自己也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帮助自己讨债。但是,以下几种债权在法律上并不受保护:

一、未成年人借款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借钱属于无效行为或者是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产生效力,因此,对于未成年借款,决定权在其父母身上,出借方一定要审慎决定,最终有可能会出现收不回借款的风险。

二、强制胁迫对方打借条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是存在的,例如将一个人关起来,强迫其打借条,不然就不放其出去,或者用一些威胁的话语胁迫一个人签下欠条,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民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三、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没有请求法律保护的,也将丧失诉讼的权利。

也就是说,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国家对于借款纠纷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出借方发现对方不还钱之日算起,如果两年内出借人都没有要求借款人还款的话,那么法律也不会帮助你讨债。

四、违法用途的借款

国家保护的是正当合法的借款行为。所谓的正当,就是借款人对钱不能用于非法行为。所以当你借给别人钱的时候,需要了解对方使用这笔钱的用途。如果是非法用途而你还借出去了,那么国家是不会支持你要钱的。

例如,你明知对方借钱是去赌博,你还借钱给他,即使求助于法律,法律也不会保护你讨债,因为赌博行为在我国本身就是非法行为。

五、高利贷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利贷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大到可以毁灭一个公司,或是将一个家庭肢解,甚至是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也为未可知,因此法律将高利贷定义为一种违法的行为,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36%,即使当事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该部分利息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