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计划交付日期2019年4月19日,实际交付日期2019年4月19日,楚XM公司支付价款24600元;第二阶段计划交付日期2019年4月30日,实际交付日期2019年5月6日,楚XM公司支付价款24600元;第三阶段计划交付日期2019年5月8日,实际交付日期2019年5月31日,楚XM公司支付价款24600元;第四阶段计划交付日期2019年6月6日,实际未交付。楚XM公司以上共计向犇梦公司支付73800元。A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9月5日,犇梦公司向楚小妹公司交付相关开发内容,楚XM公司表示没办法进行以后的合作了,您们违约在先;2019年9月6日,双方就交付时间及内容进行沟通,没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9月21日,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给楚XM公司发《律师函》,因楚XM公司尚欠90200元开发报酬,要求楚XM公司2019年10月3日前积极主动联系进行协商或付清上述开发报酬;如不执行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A公司当庭使用手机展示惠农聚合平台完成内容,因未输入相关内容,尚不能展示使用状态。
二审法院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础上,另查明:
(一)关于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合同主要涉及聚合平台、小程序和商城APP三部分内容,相对应的开发周期分别为44工作日、44工作日和66工作日,开发时限分别应截至2019年7月8日、8月2日和9月3日。码市网平台是楚XM公司对A公司提交开发内容确认后付账的第三方平台,不涉及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的确认。
(二)关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中通过微信进行沟通确认。2017年6月17日,A公司向楚XM公司发送聚合平台相关程序文档,楚XM公司提出修改并要求尽快上线运营,A公司同意修改。2019年6月29日,楚XM公司对聚合平台延迟交付问题向马X、李XL提出异议。2017年7月6日,A公司对聚合平台进行了重构。2017年8月3日,楚XM公司向马X询问聚合平台完成情况,马X表示问题处理的差不多了,安排专人跟进。2019年8月9日,楚XM公司要求马X给一个说法。2019年8月20日,A公司联系楚XM公司提供接口账号,楚XM公司未回复。2019年8月24日至9月6日,A公司先后将小程序码、聚合平台、商城APP安卓包发送给楚XM公司。2019年9月5日,楚XM公司明确表示因A公司违约在先不再与其合作。
A公司是否存在延迟交付违约行为,楚XM公司应否支付合同余款。
一、一审法院诉讼(A公司提起)
支付所欠的技术开发报酬902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诉讼(A公司提起)
(一)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楚XM公司承担。
(二)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实质在于A公司是否存在延迟交付聚合平台开发成果行为,楚XM公司应否支付合同余款。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双方合同约定交付的第一个开发成果为聚合平台,交付时限为2019年7月8日,如A公司延迟交付超过30日,楚XM公司则有权拒付款项并终止合同。合同实际履行中,楚XM公司在2019年7月8日之前多次要求A公司及时交付聚合平台并希望上线运行,而A公司直至2019年8月3日尚未交付,仍在处理问题。关于A公司所述聚合平台已于2019年6月17日交付的事实实际为阶段性交付,因双方当事人商定进行修改且A公司于2019年7月6日对聚合平台进行重构,该次交付已无实际意义。A公司据此主张已按约完成聚合平台交付义务,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2019年8月9日,因A公司迟迟未能交付聚合平台,楚XM公司要求A公司给一个说法,双方产生争议。在此情形下,A公司未及时止损,就其延迟交付问题与楚XM公司进行协商解决,而是继续自行开发小程序、聚合平台和商城APP,其于2019年8月24日之后交付的上述开发成果系在双方发生争议之后。A公司据此主张其已按约完成小程序和商城APP交付义务,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XM公司依约享有拒绝付款并终止合同的合同权利。A公司是否如期交付小程序和商城APP,不影响楚XM公司依约行使权利。A公司本案请求楚XM公司支付合同尾款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当中,原告已经迟延履行,被告在此期间多次催促,双方产生争议。而原告在双方产生争议后未征求被告同意继续编写相关程序,继而对该部分生产费用向被告主张赔偿。很明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此情形下,A公司应当及时止损与被告协商,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