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12-08阅读次数:
摘要:湖南宏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青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2016年10月1日,陈某、宏青公司分别与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科瑞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26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境公司”)签订《固定床组合式污水处理设备战略合作协议》、《固定床组合式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更新合作协议》,约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正境公司授权陈某及宏青公司为正境公司PE组合式固定床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在湖南、湖北

案情简介

湖南宏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青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2016年10月1日,陈某、宏青公司分别与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科瑞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26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正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境公司”)签订《固定床组合式污水处理设备战略合作协议》、《固定床组合式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更新合作协议》,约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正境公司授权陈某及宏青公司为正境公司PE组合式固定床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在湖南、湖北、江西、广西、四川等五省区唯一技术工艺全权代理战略合作伙伴,承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及产品销售。2017年8月15日,宏青公司在益阳市资阳区成立控股子公司湖南凯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清公司”).2017年8月30日,宏青公司授权凯清公司为其PE组合式固定床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在湖南益阳、娄底、长沙、宁乡、吉首等五市唯一技术工艺全权代理战略合作伙伴,授权期限为2017年9月至2026年8月。2018年10月1日,正境公司、宏青公司、凯清公司签订《三方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由凯清公司受让宏青公司与正境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罗光辉与宏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约定罗光辉在宏青公司生产部工作,在职期间和离职后10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投资、兼职,不得从事与宏青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活动;被告罗光辉在受聘期间和离职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的技术、工艺、设计的资料图纸等保密信息,亦不得使用上述机密为个人或第三方谋取利益;宏青公司每月支付500元保密费给罗光辉。2016年11月1日至16日,被告人罗光辉受宏青公司委派,前往正境公司接受培训,学习了组合式污水处理设备的全部安装流程技术。培训完毕后,被告罗光辉在宏青公司负责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安装等核心技术工作。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宏青公司按月支付了罗光辉保密费。

2017年12月,被告人罗光辉从宏青公司离职,2018年3月至6月经湖南丽都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都清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聘请入职于丽都清源公司。在丽都清源公司就职期间,被告人罗光辉违反其与宏青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自己在宏青公司掌握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的组装、安装技术,与冷少海共同帮助丽都清源公司实际出资控制的益阳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源公司”)生产、安装同类污水处理设备。2017年12月,丽都清源公司借用益阳心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安公司”)工程施工资质,以心安公司名义中标益阳市南县洞庭湖三新生态示范区罗文村及班嘴村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由丽都清源公司负责实际施工建设并按中标金额的1%-1.5%缴纳“管理费”给心安公司。

2017年12月20日,南县洞庭湖三新生态示范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心安公司签订《南县罗文村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南县班嘴村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以675000元/套的价格向心安公司购买两套由洁源公司生产的90吨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并安装在南县××村××村。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鉴定:1、凯清公司拥有的PE固定床组合式污水处理设备生产组装、安装工艺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2、凯清公司拥有的PE固定床组合式污水处理设备生产、安装工艺流程图纸(《汉寿崔家桥镇连家坝社区污水处理项目50T/d污水处理工程》)与南县××村××村污水处理工程中污水处理设备生产、安装工艺流程图纸在局部上构成相同,整体上构成等同。经益阳凌云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凯清公司90T的产品单单位成本为4081.81元,实现的单位利润为3918.19元。据此,洁源公司销售两套90吨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给凯清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05274.2元。

2019年6月25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罗光辉涉案,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罗光辉随后向沅江市公安局茶盘洲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光辉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变更登记情况、凯清公司及洁源公司现场示意图及照片、银行流水、授权委托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保密费发放表、宏青公司人员培训计划及投产准备、政府采购业务受理送审表、货物政府采购申报表、微信聊天记录、洁源公司财务凭证、公司宣传手册、工程施工图纸、凯清公司2018年污水处理设备销售明细及合同、宏青公司《证明》、《固定床组合式污水处理设备战略合作协议》、《固定床组合式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更新合作协议》、《三方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南县罗文村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益阳市南县罗文村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南县班嘴村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益阳市南县班嘴村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上海复昕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析报告(F8112216-1、2、3、4)、益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8]第070号专项审计报告、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科咨[2020]知鉴字第7号)、益阳凌云资产评估事务所《凯清公司涉及2018年度污水处理设备销售合同完工实现的利润评估鉴定报告》(益凌评所报字[2019]第047号)及《关于对益凌评所报字(2019)第047号评估鉴定报告相关事项的补充说明》等,证人李某、张某、何某、陈某、韩某的证言,现场勘查提取笔录,被告人罗光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争议焦点

被告人罗光辉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罪。

诉讼及判决

一、一审法院诉讼(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一)誉嵘公司诉讼请求:

指控被告人罗光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罗光辉犯侵害商业秘密罪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光辉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法院定罪科刑。

(二)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罗光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的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五元以上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按照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可以采取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刑事诉讼等多种形式主张,其中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处罚形式,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将入罪数额从五十万元降低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此外,《解释》还扩充了入罪情形,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以及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情形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述规定,给予商业秘密权利人更加全面的保护,其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