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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对企业合同履行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2-11阅读次数: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非典”)、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等;丙类传染病则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为不可抗力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与03年“非典“同样列为乙类传染病,但因该肺炎表现出极强的传染性,无论是从传播速度、传播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都是自03年“非典”前所未有的,因此,采取甲类传染病的标准来进行预防和控制

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根据现在疫情发展的状况,政府及医学界现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治疗疾病和阻断疫情的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若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企业应及时通知解除或变更合同

二、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1)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会因为疫情而不能履行,而且合同不能履行也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所以企业首先应当收集和固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证据,例如因疫情政府要求延期开工的政策文件,或因疫情需要政府要求企业先行生产抗疫物资的文件,因防控疫情政府封闭道路的照片和视频,履行合同的劳务人员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证明材料,或者相关劳务人员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证明材料,因原材料产地疫情防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证据材料。另外,就提供不可抗力证明也可以向公证处等部门寻求帮助,例如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已经设立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绿色通道。

(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依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据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是法定义务,因此,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应情况书面通知相对方,并留存快递底单等证明材料。另外,企业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需要对本应能够避免或减少的损失,承担责任。

(3)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企业在及时向相对方通知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同时,可以向相对方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争取能取得客户的谅解,并达成补充协议。

(4)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影响无法如约履行合同,企业也可以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延期或部分履行,甚至协商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影响确实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情形下,协商解除不成的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因不可抗力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向对方寄送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注意要留存好寄送通知的快递底单(在底单上要注明解除合同通知书)。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的定义】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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