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讯

个人所得税详谈
发布时间:2019-08-28阅读次数:
摘要: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依据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至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86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20188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依据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20188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至每月5000元,2018101日起实施。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1、个人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殊权使用费所得合并计算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1费用六万元、2专项扣除、3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70%计算。

2、个人其他所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偶然所得,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上个人所得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公益捐赠的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项

1、免税收入: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可以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纳税义务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五)纳税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