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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小区地面停车位到底归谁?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8-12-28阅读次数:
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不再是奢侈品,已经普及到大众家庭!但令有车一族苦不堪言的是,这些车应该停放在哪里呢?然而,由于小区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人们法律水平相对缺失,因此,围绕小区地面停车位的问题产生了许多纠纷。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属归谁?如何界定?遇到车位纠纷又该如何解决呢?

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小区停车位权属的界定应当这样:

一、 建筑区划内,符合专有部分条件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应归属业主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三个条件,即:(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对于这类车位、车库应当认定归属该专有部分所有人所有。

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对于这部分的车位、车库原则上归属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就该部分的车位、车库向业主进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处分行为。

三、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同时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这类型的停车位、车库,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四、建筑区划内,利用人防工事改造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如果小区人防工事的投资者为开发商开发商未将人防工事计入公摊面积的,则该开发商享有该人防工事平时的用益物权,并可利用人防工事改造的地下停车场进行出租并获得收益。但是,如果开发商将人防工事计入了公摊面积,则业主才是其最终的实际投资者,这类型的地下停车场的用益物权则应归属业主

小区地面停车位纠纷谁出面维权?

一、 业主委员会。小区停车位、车库占用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修建,开发商不享有任何权利。如果开发商占有使用,业主有权制止开发商的侵权行为,当协商不成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作为原告起诉开发商。

二、业主。如果是人防工事改造而成的地下停车场,应先确认该人防工事是否计入了公摊面积,开发商是否有人防办颁发的地下防空室平时使用证。如果确已计入公摊面积,则业主才是最终的投资人,该地下停车场的平时使用管理权及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应归属业主。发生类似情形的业主,可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亦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开发商的侵权行为。

三、部分所有权人。如果车位、车库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并已取得产权证明,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当停车们、车库被侵占时,该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可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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