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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汇总
发布时间:2017-10-20阅读次数:
摘要:一、案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案情介绍本案原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是8595891号“中建”商标的专用权人。中国建筑公司认为,经过持续宣传与使用,其商标在建筑服务上已经在全中国乃至全球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中国建筑公司认为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涉案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的情况下,登记注册“中建环球”作为企业字号与商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进行使用。中国建筑公司认为中建环球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搭便车傍名牌,侵害...

一、案例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是8595891号“中建”商标的专用权人。中国建筑公司认为,经过持续宣传与使用,其商标在建筑服务上已经在全中国乃至全球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中国建筑公司认为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涉案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的情况下,登记注册“中建环球”作为企业字号与商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进行使用。中国建筑公司认为中建环球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搭便车傍名牌,侵害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建环球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注册地均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庭调查:20158月,中建环球公司工商信息中登记的住所地由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变更为江苏省南京市高新路9号。20168月,工商信息中住所地变更为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星火路17号。

中国建筑公司认为涉案侵权行为的证据来源于网页公证,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原告住所地享有管辖权。中建环球公司认为,涉案侵权行为应当以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审查的关键是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认定问题,若其中之一位于北京市,我院即可管辖。

关于被告住所地问题。法院认为管辖应当按照提起诉讼之时的住所地予以确定,中建环球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星火路17号。

关于侵权行为地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条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认为,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其通过网络事实的侵权行为所在地在北京。同时,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故本院有管辖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提出的的管辖权异议。

2律师自评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是建筑大佬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也是建筑行业冉冉升起的新星,并且其经营范围很广泛。涉案商标是“中建”与“中建环球”。作为该案被告的代理律师,我深知“中建环球”四个字对被告企业的重要意义。因此,在应诉时,格外谨慎。

首先,要为自己赢得时间。作为被告,往往处于迎战的被动局面。因此,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一项程序上的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法院是由原告进行选择的,因此原告会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进行立案。在本案中,原告位于北京,因此选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立案。这一点对我方非常不利。被告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南京,所聘请的律师也位于南京,每次应诉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与金钱。作为代理律师,应尽力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另一方面,提起管辖权异议在程序上为被告方赢得了时间。被告方可以充分利用这个时间为应诉做足准备。

管辖权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知识产权纠纷类案件上更是如此。首先在地域管辖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了要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则需要适用。其次在级别管辖上,知识产权案件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除了案子标的额的大小,还需要考虑案件类型,如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驰名商标类案件规定都不同。再次,各个地方规定也不同。最后,知识产权审判正在进行司法改革,除了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外,各地方法院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有些地方铁路运输法院也承担起专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职责。

因此,厘清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管辖权,至关重要。

二、法律链接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4)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8)其他地方性规定、规定。

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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