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与公司就详细内容约定一致执行
发布时间:2022-05-11阅读次数:
摘要:A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1日,徐J系A公司股东。 2019年9月18日,徐J向A公司发送《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及财务凭证的函》,记载:A公司:文Y先生:根据文Y先生对A公司的介绍,本人2017年7月3日按照A公司注册资金溢价10倍的价格购买了A公司10%的股权、并工商登记备案为A公司股东。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1日,徐J系A公司股东。

2019年9月18日,徐J向A公司发送《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及财务凭证的函》,记载:A公司:文Y先生:根据文Y先生对A公司的介绍,本人2017年7月3日按照A公司注册资金溢价10倍的价格购买了A公司10%的股权、并工商登记备案为A公司股东。

但自购买股权后,文Y先生却一直声称A公司无利润或利润很低,本人一直要求阅看财务资料,但一直被拒绝。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现本人作为A公司股东依法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财务资料(本人委托的会计师或律师可予以辅助),请A公司自收到本函件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准备配合,具体事项如下:1、查阅、复制从2017年起至今的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2、查阅从2017年起至今的A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3、查阅从2017年起至今的A公司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企业银行流水和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请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十日内。告知查阅地点及具体时间,并将上述有关资料置于查阅地点,供我本人及我所委托的会计师或律师进行查阅、复制。
2019年9月29日,A公司向徐剑发送回函,记载:徐J先生:A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收到您邮寄的《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函》,要求查阅、复制2017年至今财务会计报告,查阅2017年至今会计账簿,查阅2017年至今会计凭证。
现就相关事项郑重回函如下:
1、根据A公司了解的情况,您所谓溢价10倍购买文勇先生的股权事项与事实不符,且您至今并未全额支付价款,请您及时履行相关付款义务。
2、A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充分保障每一位股东的合法权益。您在担任A公司总经理期间,已将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提供于您。基于您现书面再次提出查阅、复制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A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尽快妥善解问题角度,同意您的请求。
3、除会计报告可以复制外,您在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其他资料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权利,仅能予以查阅,不得以拍照、复制、扫描、摄影等任何方式复制或变相留存相关资料,或对会计账薄、会计凭证采取其他行为,一经发现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A公司将立即终止您的查阅。
4、鉴于财务资料、信息涉及公司重要商业秘密,关系到公司的核心利益,若您委托会计、律师以助阅,请提前10工作日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职业证书、供职单位证明材料等以备我核查,且该等人员及所在单位必须与闻东公司先行签订保密协议。在未核实身份及签订保密协议前,A公司有权拒绝股东以外的任何人查阅A公司财务资料。
5、为了保证A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维护A公司稳定,A公司将在2019年10月19日10时把相关财务资料置于A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会议室,请您届时准时前往。

争议焦点

1、徐J提起本案股东知情权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徐J要求从闻东公司成立之日起行使股东知情权有无法律依据;

3、徐J要求A公司提供会计凭证供其查阅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诉讼及判决

一、一审法院诉讼(徐J提起)

(一)徐J诉讼请求:

1、判令A公司提供从2006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徐J和徐J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或/和律师查阅、复制,并按时提供此后每个月的财务会计报告;

2、判令A公司提供从2006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徐J和徐J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或/和律师查阅;

3、判令A公司提供从2006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公司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企业银行流水和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徐J和徐J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或/和律师查阅;

4、判令A公司将上述有关资料在工作日期间置于法院阅卷室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供徐J和徐J所委托的会计师或/和律师进行查阅、复制。

(二)一审法院判决:

1、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J提供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置备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供徐J查阅、复制,或在徐J在场的情况下,由徐J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查阅、复制;

2、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J提供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置备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供徐J查阅,或在徐J在场的情况下,由徐J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查阅;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主文项下的材料由徐J在A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3、驳回徐J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诉讼(徐W、A公司提起)

(一)徐W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A公司提供从A公司成立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公司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企业银行流水和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徐J和徐J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查阅;A公司定期提供此后每月的财务会计报告给徐J(每月提供上一个月的财务会计报告);A公司提供2020年8月8日上午10点股东会的会议决议。

(一)A公司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徐J起诉。

(三)二审法院判决:

1、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36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2、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3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徐J提供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公司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供徐J或徐J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上述第三项判决项下的查阅材料由徐J在A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4、驳回徐J的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的知情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查阅、复制权,该权利及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二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
股东知情权系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资料,以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活动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故徐剑第一项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根据《会计法》第15条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故对徐剑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务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没有涉及会计凭证,故对徐剑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A虽然未拒绝徐剑的查阅请求,但是双方对查阅时间、地点、辅、地点等未能达成一致,形成事实上的查阅不能,徐J起诉要求闻东公司提供查阅,A也要求法院判决处理。审理中,徐J、A均认可在A公司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进行查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一审法院予以照准。
二审期间,徐J另行提交新证据,新证据均证明徐J对A公司通知其于2020年8月8日参加临时股东会提出修改时间要求,但孙律师及文Y均没有回应是否召开股东会及决议,徐J没有参加该次股东会。A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
2020年8月8日10点A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因为双方还有另案诉讼所涉及股权收购价格双方没有谈拢,故召开2020年8月8日股东会没有意义。
A公司未向二审法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证认为:对徐J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些证据能够证明A公司曾通知徐J,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召开股东会,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9日,徐J针对A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关于徐J先生《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及财务凭证的函》的回函”,向A公司发送《关于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及财务凭证的函》,作出答复。再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徐J曾于2019年9月18日向A公司发送《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及财务凭证的函》,尽管A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回函中同意了徐J查阅申请,其并提出徐J于非工作日前往A公司实际经营地查阅,但徐J就A公司在上述回函中提出的查阅时间、与会计师或/和律师签订保密协议以及查账费用等问题,又于2019年10月9日向A公司发函提出不同意见。
A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再次回函,除重新安排徐J查阅时间外,对徐J在函中提出的其他意见表示不同意。由此可见,徐J与A公司就徐剑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及费用承担等问题并未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徐J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对A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于法有据。
A公司认为徐J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其起诉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又认为,我国公司法中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诉讼规定了必要的前置程序,但并未限定其行使知情权范围中的时间界限。如果认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以其具备股东身份为起始时间界限,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案中,徐J并非A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其于2017年才成为闻东公司股东。
徐J现要求了解闻东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经营情况的目的是为了了解A公司的经营情况,从而保障其作为股东的分红权益。并且,A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徐J要求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时起的股东知情范畴内的相关文件影响A公司的正常经营,故徐J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起始时间从A公司成立之日起,与法不悖,应予支持。
A公司认为应以徐J成为公司股东之日作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起始日,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徐J要求A公司提供会计凭证供其查阅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徐J明确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在于了解A公司的真实成本与盈利情况,因此徐J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正当。
第二,徐J在2019年9月18日向A公司发出的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函件中,提出要求查阅A公司会计凭证,A公司同意徐J该项查阅申请,并未提出反对意见,表明A公司同意徐J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要求。
徐J二审期间表示,其同意查阅A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的会计凭证,二审法院认为系徐J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徐J二审审理期间增加上诉请求,要求A公司按照提供一审判决生效之后每月的财务会计报告给徐J(每月提供上一个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向徐J提供2020年8月8日上午10点股东会的会议决议供徐J查阅或复制。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徐J要求闻东公司提供一审判决生效之后每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并非其一审诉讼请求内容,故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对此不作处理。
第二,徐J要求A公司提供2020年8月8日上午10点的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决议,但现并无证据证明A公司已于2020年8月8日上午10点召开了临时股东会,故二审法院对徐J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徐J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