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如何认定发明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发布时间:2022-04-20阅读次数:
摘要:​A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1日,成立时名称为B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015年4月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A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真空技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案情简介

(一)荣易与伊莱茨公司的关系

A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1日,成立时名称为B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015年4月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A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真空技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荣Y与A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职务为应用工程部经理。其中,2013年3月,B有限公司与荣易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3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8日;2015年4月8日,A公司与荣Y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5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

2014年1月13日,荣Y签字的《员工目标管理考核评价表》第二页记载,荣Y在2013年完成10项专利申请、15万机组项目及标准新产品毛利、启动5项新产品开发、完成2项左右。2014年目标包括5项专利申请、启动并完成5项标准新产品开发等。
2015年1月5日,荣Y自书的《年度个人工作总结表》记载,对罗茨泵、螺杆泵结构、系统运用更加熟悉,设计的零件更加可靠和完善,当年改善目标是提高产品设计的稳定性、准确性,对新项目要有更加沉稳的认识。2015年2月16日,荣Y签字的《薪酬调整审批表》记载,荣Y2014年完成机组项目支持工作比2013年成倍增加,对公司新产品开发做出重要贡献,是公司最重要、最优秀的产品设计工程师;荣Y负责过滑阀泵项目、负责过ER4300AM项目。2017年的薪酬调整审批表记载,荣Y的工作内容包括新产品审核批准后交付完整的图纸和详细BOM清单给供应商建立ERP信息;积极支持现场人员解决新产品生产中因设计所产生问题。
2018年3月28日,荣Y提交离职承诺书,承诺本人在公司期间若有任何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即便本人离职,公司依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一经核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确认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3月31日。
此外,荣Y是A公司多项专利的发明人,涉及真空泵的结构、应用,诸如一种具有自循环油密封系统的罗茨真空泵、一种用于罗茨泵驱动端的磁力密封结构、一种用于新型罗茨泵的对流全冷式端盖结构、一种用于新型罗茨泵的加强型夹套全冷式泵体、一种用于真空脱气冶炼炉的抽真空系统、一种模块一体式多级多驱动腔部分非共轴干式真空单泵、一种三级罗茨-水环智能变频控制真空系统、一种用于多台多晶炉的中央真空系统、一种新型循环真空干燥器等。
(二)诉争专利的相关情况
原审法院受理并合并审理的A公司与荣Y之间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共5起案件,涉及专利分别为(2019)沪73知民初90号“一种用于电厂凝汽器辅助动能机械混合式节能系统”、(2019)沪73知民初91号“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2019)沪73知民初92号“三轴模块化干式真空泵”、(2019)沪73知民初93号“一种用于罗茨泵和罗茨风机的全包恒温控制装置”、(2019)沪73知民初269号“一种循环油冷的罗茨泵”,其中仅90号案件为专利权权属纠纷,其他案件均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本案诉争专利名称为“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711239592、2,申请日为2017年11月30日,发明人为荣Y。该专利具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若干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为:一种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雾化器、雾化腔体、自适应压力控制阀、换热器和真空泵;所述雾化器用于对制冷剂进行雾化,雾化器安装在所述雾化腔体内;所述自适应压力控制阀包括阀门通道、封堵在阀门通道内的阀板以及分布在阀板上的至少一个压力控制阀,所述阀门通道的进口端与所述雾化腔体连通,阀门通道的出口端与所述换热器的冷源进口连通,所述压力控制阀可根据阀板两侧不同的压力差形成不同的开度,进而使气雾通过压力控制阀进入换热器的冷源进口;所述真空泵的吸气口与所述换热器的冷源出口连通。技术原理是在真空环境下以液体的沸点温度降低、相变吸热的公知原理,来设计出一款制冷剂可以在较低的温度下通过吸热气化实现热能传递的一种制冷设备。
2018年12月20日,荣Y将诉争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
荣Y在答辩中称,真空泵可以分为机械真空泵、喷射流真空泵、气体捕集真空泵3大类,A公司生产液环式真空泵、油封式旋转机械真空泵、罗茨真空泵均属于机械真空泵。
(三)荣Y与A公司之间的沟通记录
2014年1月17日,就浓缩奶项目事宜,荣Y向潇R说,“潇总:我星期六采购牛奶来做测试,至于那个牛奶测试需要调高效率,我分析后和晋工商量后给出一个建议……”“潇总:我星期六采购牛奶来做测试……要提高真空效率有两种方法,第一:保持系统绝热状态,那么整个蒸馏釜需要绝热保温,必要时还需要外部伴热……第二:如果无法实现顶部绝热保温,则需要在蒸馏釜中增加集液槽……”
2015年6月28日,A公司总经理潇R与荣Y探讨相变换热器的应用“请研究一下真空泵是怎么用的?要多少真空度?请给我一个新式干泵的测试、写专利的时间、明白?先定好本周的保证时间。”2015年6月29日,荣Y向潇R说,“潇总:关于相变换热器的应用,这种应用不可能推广,原因有三……液态热水在真空环境下汽化是需要吸收能量的……”
2016年7月26日,荣易向潇然发送烟草真空系统方案说明(罗茨-液环真空机组)。2016年7月29日,荣易就烟草真空系统方案向潇然发邮件反馈数据并提出相关建议,潇R指示荣Y针对应用于烟草行业的真空系统方案进行修改。2017年3月15日,荣Y向A公司员工吴B发送冷却器图纸。2017年3月26日,就烟草液环泵冷却事宜,荣Y对潇R说,“需要带走的热量主要是水蒸发吸热……”
2017年3月29日,潇R指示荣Y对新冷却设备进行核算。就烟草项目热换器自动水平衡事宜,荣Y对潇R说,“首先把风冷看成是用水喷淋降温气体,就简单的多了,只是风冷和喷淋降温的传热就是同样的一个气体从不饱和变成饱和气体,形成湿球温度,即液态水气化带走的蒸发潜热。”2017年4月4日,荣Y向潇R发送“关于烟草项目冷却设备排风管道”电子邮件,建议采购独立的冷却水塔。A公司提供其认为与诉争专利相关的冷却塔图纸,系诉争发明创造的技术原型或中间产品,设计者为荣Y。荣Y认可图纸的真实性,但认为其已经否定实施真空相变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2017年4月4日,就关于烟草项目冷却设备排风管道事宜,荣Y对潇R说,“采购独立的冷却水塔,在现场会被布置在离主装置和电控柜35m远的窗口……”

2017年11月11日,荣Y和潇R的聊天记录显示,“初始开始泡点的时,压力比较高时抽气量并不大,按经验值,实际维持一定真空度抽水蒸气大概是在容器外表面的恒定维持的温度的40-50%左右对应吧饱和压力,换热需要一定的温度差,否则就是蒸发速度很慢,抽气量不能很大,否则会出现结冰,因此抽气压力我之前计算在6-8Kpa之间最为合理。如果是150MW的电厂机组还是要看之前的实际运行的蒸汽喷射泵的能力,只是从25KG的干空气的能力,是蒸汽喷射泵在凝汽器的最大能力,那么罗茨泵的余量不需要放大一倍,当然抽气量大一倍可以提高少量的真空度也是不错的优化优势”。


争议焦点

1、诉争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荣Y是否应当承担伊莱茨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诉讼及判决

一、一审法院诉讼(A公司提起)

(一)诉讼请求:

1、确认申请号为201711239592、2、名称为“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伊莱茨公司所有;

2、判令荣Y、C公司向伊莱茨公司赔偿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45000元。

(二)一审法院判决:

1、确认申请号为201711239592、2、名称为“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伊莱茨公司所有;

2、荣Y赔偿A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

3、驳回A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荣Y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二审法院诉讼(荣Y提起)

(一)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A公司负担。

(二)二审法院判决:

1、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3、驳回A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一)诉争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诉争专利为“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由荣Y于2017年11月30日提出专利申请。荣Y在A公司2012年至2018年的职务是应用工程部经理,通过荣Y自书的《年度个人工作总结表》《员工目标管理考核评价表》及《薪酬调整审批表》记载的内容来看,荣Y的工作岗位内容包括真空泵应用相关产品研发以及专利申请。本案诉争的专利虽然是真空雾化相变制冷设备,但本质是真空泵的应用。同时,根据荣Y与A公司总经理潇R的邮件往来记录显示,A公司曾向荣Y下达过工作任务,其中就包括指示荣Y进行通过真空相变实现冷却相关的测试和研究。虽然劳动合同中记载荣Y为应用工程部经理,但结合以上荣Y在A公司的工作内容显示,荣Y在A公司同时承担了相关研发任务,诉争专利与荣Y在A公司的本职工作具有直接关联,且系荣Y在A公司任职期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故诉争专利的申请权应属于伊莱茨公司。荣Y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荣Y是否应当承担A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原审判决荣Y赔偿伊莱茨公司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因专利权权属纠纷系确权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规定,故荣Y该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