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讯

中小股东如何利用知情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发布时间:2020-10-21阅读次数:
摘要:股东的知情权是《公司法》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基础线,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当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时,中小股东一般需要从知情权入手,弥补中小股东在信息不对称方面所存在的劣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多方面进行摸排,收集证据,从而为中小股东行使其他权利提供保障。

股东的知情权是《公司法》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基础线,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当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时,中小股东一般需要从知情权入手,弥补中小股东在信息不对称方面所存在的劣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多方面进行摸排,收集证据,从而为中小股东行使其他权利提供保障。

一、股东查阅权

(一)股东查阅权的概念

股东查阅权又称查账权,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一种方法,也是知情权体系中的一项根本性权利,股东知情权还包括质询权以及信息接受权。施天涛教授将股东知情权定义为“知情权,就是指股东通过各种文件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而且对公司的发展提出建议的权利。”查阅权则是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后,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特定的文件,以备查看、复制的权利。查阅权的顺畅行使是保护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前提,也是股东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必要途径。

(二)我国股东查阅权行使的现行法律规定

股东知情权不是一项单项的权利,而是由多项权利集合而成的权利束,查阅权也包含在其中。因为公司的类型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权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权内容有所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内容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且事先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第一百六十五条则规定了股东的消极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公司的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但对于会计账簿,股东仅可查阅,并无权复制。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权范围更小,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此外,查阅权的行使方式也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的特定文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其查阅权的方式不包括复制,仅限于查阅。《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消极查阅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前置程序

(一)前置程序是否必须履行

根据前述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因此,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须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应当是必须的,且需说明查阅目的。

通过检索案例发现,不少法院会以“由于原告股东无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故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履行查阅会计账簿司法救济权的前置程序,因此对于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的理由驳回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但也有些法院为了避免诉累,降低原告诉讼成本,不因前置程序的瑕疵而直接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请,而是给予原告当庭补充完整查阅前置程序的机会。

(二)公司拒绝股东查阅的理由

根据前述公司法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因此,公司拒绝股东查阅的理由主要有:

1、公司认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如原告是名义股东、股权以转让股东、出资瑕疵股东等;

2、公司认为股东未履行查阅前置程序;

3、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三、如何认定“正当目的”

股东在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时需要遵循“正当目的”的限制,司法解释(四)通过反面罗列不正当目的的四种情形来规制股东行使查阅权的合法性,分别是: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