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合肥LWF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芳。
2019年3月12日,合肥LWF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合肥BL公司,经营场所变更为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北楼A座1201室,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素敏。
杭州LWF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LWF公司2012年3月24日出具授权书,载明其系美国LWF公司在中国唯一合法授权的总代理,并授权邹建林在安徽注册合肥LWF公司等。
一、(2018)皖01民初16**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的审理情况,杭州LWF公司2018年4月16日撰写民事诉状,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向合肥LWF公司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诉讼,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合肥LWF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杭州LWF公司在该案中诉讼请求:一、判令合肥LWF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杭州LWF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判令合肥LWF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LWF”文字;三、判令合肥LWF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认为与杭州LWF公司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四、判令合肥LWF公司赔偿杭州LF公司经济损失(含律师费维权费用)共计450万元。据以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杭州LWF公司与LWF公司(RUHOFCORPORATION,注册地址:美国,纽约11501,米罗拉,酋长街393号)合作,专业从事LWF(RUHOF)品牌的医疗器械在中国区域的货物进出口、批发、零售等业务。经LWF公司同意,杭州LWF公司被授予“LWF”字样的注册商标在中国区域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杭州LWF公司独占使用第6329184、6652800、6652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注册商标标识分别为“LWF”、“”。2012年4月1日,合肥LWF公司未经授权注册,并以医疗器械加工、销售企业的名义,对外宣称其具有LWF品牌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资格,在包括杭州在内的区域范围内,借LWF的名义宣传其经销的商品,并以LWF公司的名义开展医疗器械经销业务。上述行为对杭州LWF公司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造成极大损害,并造成经济损失。杭州LWF公司要求合肥LWF公司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该案一审过程中,经释明,杭州LWF公司确定其要求保护的商标为第6329184号、第3858799号、第6329186号、第6652800号、第6652801号注册商标。
LWF公司是第6329184号“LWF”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该商标国际分类5,商品/服务包括外科器械用消毒剂;外科器械用卫生消毒剂;医药制剂;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医用敷料等,注册公告日期为2011年11月7日,专用权期限自2011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LWF公司是第3858799号“RUHOF”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该商标国际分类3,商品/服务包括清洁制剂;外科器械用清洁制剂;外科器械用除锈制剂;外科器械用去污剂;清除生物臭味制剂;蛋白质无染物擦洗溶液;清除有机污染物擦洗溶液;有机污染物擦洗溶液;用于外科器械的具有润滑作用的清洁剂;外科器械用擦洗制剂等,注册公告日期2006年5月7日,专用权期限201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LWF公司是第6329186号“RUHOF”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该商标国际分类5,商品/服务包括外科器械用消毒剂;外科器械用卫生消毒剂;医药制剂;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兽医用制剂;杀虫剂;医用敷料等,注册公告日期2011年11月7日,专用权期限2011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LWF公司是第6652800号“RUHOF及图”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该商标国际分类5,商品/服务包括外用器械用消毒剂;外科器械用卫生消毒剂;医药制剂;医用营养食物等,注册公告日期2011年11月7日,专用权期限2011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LWF公司是第6652801号“RUHOF及图”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该商标国际分类3,商品/服务包括擦洗溶液清洁制剂;除锈制剂;去污剂;外科器械用清洁制剂,外科器械用除锈制剂;外科器械用去污剂;蛋白质污染物擦洗溶剂;蛋白质污染物清洁制剂;用于外科器械的具有润滑作用的清洁剂等,注册公告日期2010年5月28日,专用权期限2010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
2017年12月30日,杭州LWF公司与LWF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LWF公司将第6329184号“LWF”注册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杭州LWF公司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范围内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
2012年3月24日,杭州LWF公司授权邹建林在安徽注册合肥LWF公司。
杭州LWF公司与合肥LWF公司在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签订代理经销授权书,授权合肥LWF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经营杭州LWF公司经营的LWF系列部分产品。杭州LWF公司与合肥LWF公司在2015年、2016年、2017年签订授权书,授权合肥LWF公司在一定条件范围内销售杭州LWF公司经营的LWF系列部分产品。
该案一审法院审理,杭州LWF公司是涉案第6329184号“LWF”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因杭州LWF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第3858799号、第6329186号、第6652800号、第6652801号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故对杭州LWF公司诉称合肥LWF公司侵犯了其关于第858799号、第6329186号、第6652800号、第6652801号注册商标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合肥LWF公司是否侵犯了杭州LWF公司的第6329184号“LWF”商标专用权的认定。经法庭释明,杭州LWF公司当庭对合肥LWF公司侵权的事实表述为:在2017年2月10日、2018年1月10日、2018年2月1日时间点,在合肥相关医疗机构和2016年8月1日安徽省医药集中采标招标网站,无具体侵权地点、无相关侵权物品证据。合肥LWF公司与杭州LWF公司存在长期的授权合作关系,依据杭州LWF公司的授权,合肥LWF公司在各医疗机构和招投标网站上销售、许诺提供第6329184号“LWF”注册商标的产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销售内容,不能据此认定其侵犯了杭州LWF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据此,对杭州LWF公司关于合肥LWF公司侵犯其第6329184号“LWF”商标专用权并据此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肥LWF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登记注册,其公司名称中使用的“LWF”文字系杭州LWF公司授权邹建林注册,且从2012年至2018年双方均签订有《代理经销授权书》。现杭州LWF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合肥LWF公司解除授权或终止合作,或明确要求合肥LWF公司不得在公司注册名称上继续使用“LWF”字样,故对杭州LWF公司主张合肥LWF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杭州LWF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杭州LWF公司负担。
该案一审宣判后,杭州LWF公司提起上诉。2019年5月28日,杭州LWF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皖民终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杭州LWF公司撤回上诉。
杭州LWF公司称其撤回上诉的理由是合肥LWF公司已将企业名称自动变更为合肥BL公司。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依据杭州LWF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4月27日裁定将合肥LWF公司银行账户中450万元金额冻结,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11日向杭州LWF公司出具(2018)浙0108执保3**号执行保全通知书,告知在执行杭州LWF公司与合肥LWF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合肥LWF公司名下民生银行合肥白马支行的账户,应冻结金额450万元,实际冻结到221777.13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皖民终5**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合肥LWF公司在民生银行合肥白马支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该账户解除冻结前余额为1594554.73元。
二、(2018)皖01民初13**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审理情况
杭州LWF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撰写民事诉状,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合肥LWF公司提起诉讼,该案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即(2018)皖01民初13**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该案中杭州LWF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合肥LWF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6652801号、第6329185号和第6652799号商标权,同时停止使用含有“LWF”字样的企业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LWF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该案起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准予其撤诉。
1、杭州LWF公司在2018年对合肥LWF公司提出的两起诉讼是否具有恶意;
2、杭州LWF公司在(2018)皖01民初1620号民事案件中申请的财产保全行为是否有过错;
3、如果杭州LWF公司属于恶意诉讼或是在财产保全申请中有过错,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诉讼请求
(一)一审请求
判令杭州LWF公司赔偿合肥BL公司律师代理费6万元、经济损失300万元;由杭州LWF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二)二审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判令杭州LWF公司赔偿合肥BL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杭州LWF公司负担。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合肥BL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