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发起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7-05阅读次数:
摘要:2012年11月22日SZD、CJA与ZSL、LCY、LWJ五人共同签订A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名称为A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石材开采、加工、销售及石材相关产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SZD出资比例为25%,LCY出资比例为15%,CJA出资比例为20%,ZSL出资比例为20%,LWJ出资比例为20%。同日,五人通过A公司(拟)股东会决议,选举SZD为公司总经理,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选举CJA为公司副总经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同时担任公司监事。2012年12月17日,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A公司的企业名称予以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至2013年6月17日。五人均已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到位。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2日SZD、CJA与ZSL、LCY、LWJ五人共同签订A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名称为A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石材开采、加工、销售及石材相关产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SZD出资比例为25%,LCY出资比例为15%,CJA出资比例为20%,ZSL出资比例为20%,LWJ出资比例为20%。同日,五人通过A公司(拟)股东会决议,选举SZD为公司总经理,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选举CJA为公司副总经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同时担任公司监事。2012年12月17日,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A公司的企业名称予以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至2013年6月17日。五人均已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到位。

2013年1月18日,A公司作为乙方与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甲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将驻南公路以北全部耕地长230米,宽180米出租给红太阳公司建厂使用。双方约定租期40年,每年每亩租金1200元,五年后每亩增加300元。乙方代表处由SZD、CJA签字并按手印。同日,红太阳公司作为乙方和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会九里岗一组(甲方)签订另一份《合同书》,定甲方将紧邻驻南公路耕地长50米,宽180米,约2.20亩地自愿永久性租赁给乙方建房,乙方一次性向方支付61万元租金。乙方代表处SZD、CJA签字并按手印。

2015年2月13日A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韩自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租自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的驻南公路北边耕地长100米,宽50米转给乙方,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70万元。甲方由SZD、CJA签字并按手印。韩自典70万元支付方式,2015年2月14日汇入SZD中国农业银行62×××15账户(以下简称农行2715账户)60万元,另10万元现金给付SZD。SZD、CJA为证明其收到韩自典的土地转让款70万元用于设立A公司支出,提供下列证据:1.SZD名下农行2715账户明细,证明收到韩自典转账60万元后账户余额为706668.35元,于2015年3月25日付给单书中647785元,于2015年4月14日取现50000元。2.单书中2015年3月25日向SZD出具的收条,证明向单书中支付红太阳公司基建工程款647785元。3.收据,证明2015年3月31日为购买烟机及灶具支出1200元。4.农行2715账户取款回单及罚没款票据,证明2015年4月14日现金取款50000元用于缴纳红太阳公司环保罚款(票据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罚款金额为80000元。5.《转让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的土地补充说明》,证明2015年5月7日双方确认转让给韩自典的土地收取土地转让款70万元,其中10万元支付中介费,公司实际收到60万元。6.取款回单,证明农行2715账户余额12988.09元在2015年7月24日转给新成立的泌阳县中兴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法人LCY。对于上述证据,ZSL、LCY、LWJ质证意见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意支付10万元中介费,但是否已实际支付应由SZD、CJA进一步举证;单书中所建造的相关工程是给新成立的中兴公司使用的,与红太阳公司无关;环评罚款收据上显示的金额是8万元,收据时间是2015年5月13日,但SZD、CJA取现时间是2015年4月14日,并且取现金额是50000元,与环评罚款收据上金额不符且取现后到实际缴纳罚款开票相隔一个月,无法证明该取现的50000元实际用于支付环评罚款;购买烟机灶具的收据也无法看出是否实际发生以及用于红太阳公司。
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起诉SZD,诉求为:1、SZD支付拖欠土地租赁费149200元;2、解除双方2013年1月18日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3、SZD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4、SZD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此案经过一审、二审,生效判决认定:1、解除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与SZD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的合同书(系驻南公路以北长230米,宽180米耕地);2、SZD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支付土地租赁费149200元;3、SZD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租赁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的土地62.1亩恢复至可耕种状态并返还给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此案件一审、二审SZD共承担诉讼费6584元。经过执行扣划SZD名下银行账户钱款,案件执行款全部到位(包括诉讼费)。SZD认为生效判决认定的其向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支付土地租赁费149200元及其承担的诉讼费均应由韩自典承担,SZD向泌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韩自典,法院驳回SZD的诉讼请求,SZD支出诉讼费1642元。
韩自典向泌阳县人民法院起诉SZD、CJA,诉求为:1、解除与SZD、CJA2015年2月13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2、SZD、CJA退还原告土地转让款70万元;3、SZD、CJA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泌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生效判决认定,1、确认韩自典与SZD、CJA于2015年2月13日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2、SZD、CJ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韩自典土地转让款70万元。SZD、CJA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经过执行扣划SZD、CJA名下银行账户钱款,案件执行款全部到位(包括诉讼费)。SZD向泌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王QZ、王DS,诉求为:1、依法确认SZD和泌阳县之间的租赁行为无效;2、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归还61万元;3、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王庆中、王德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王QZ、王DS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泌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生效判决认定:1、SZD与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于2018年1月18日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为12.2亩)无效;2、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SZD土地租赁费459350元;3、驳回SZD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SZD承担诉讼费2368元。该案目前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未履行给付义务。
ZSL、LCY、LWJ提供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SZD、CJA负责公司管理,在设立过程中违法违规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公司无法设立,具有全部过错。该判决书载明:“2013年3月以来,A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作业,公司管理人员SZD、CJA在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未落实的情况下,将矿山切石头和起石头的工作承包给包工头李祖权。……被告人CJA,作为该矿矿主,在未取得采矿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发包,负直接领导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SZD、CJA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红太阳公司未设立是因为此安全事故的原因。
2015年2月25日,SZD、CJA、ZSL、LCY、LWJ与案外人张枇杷共同签订《A公司(拟)补充协议》,约定:“经五大股东协商一致就河南红太阳石业原矿山和生产基地所有投资总款一次性折价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张PP出资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共计壹仟捌佰万元整,组成六大股东,担任总经理职务全权安排公司的一切事物,并解散以前五大股东的章程……自2015年2月25日前所欠外帐由原来五大股东承担……”。2015年3月23日SZD、CJA、张PP在红太阳公司的资产统计表上签字,资产统计表对红太阳公司的办公楼、厂房、生产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统计合计价值1500万元。合同移交清单中显示承包人为单书中包括配电房及厕所等工程、污水塔基础工程、水井、办公楼等。2015年5月7日成立B公司,股东为SZD、CJA、ZSL、LCY、LWJ及另外四人(无张PP),LCY为法定代表人。
争议焦点

1、SZD、CJA对A公司未能设立有无过错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2、SZD、CJA主张的设立A公司过程中的两笔费用,ZSL、LCY、LWJ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诉讼及判决

一、诉讼请求

(一)一审请求

1、判令ZSL、LCY、LWJ分别向SZD、CJA支付因设立公司支出的费用705400元的20%、15%、20%(SZD、CJA共同获得,无需法院明确具体份额);

2、判令ZSL、LCY、LWJ分别向SZD支付因设立公司支出的费用159794元的20%、15%、20%;

3、判令诉讼费用由ZSL、LCY、LWJ承担。。

(二)二审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中涉及两人承担20%的责任部分,改判两人不承担责任,全部责任由ZSL、LCY、LWJ承担;

2、诉讼费由ZSL、LCY、LWJ承担。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

1、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ZSL给付SZD、CJA 112864元,LCY给付SZD、CJA 84648元,LWJ给付SZD、CJA 112864元;

2、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ZSL给付SZD 24925元,LCY给付SZD18694元,LWJ给付SZD 24925元;

3、驳回SZD、CJA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为设立公司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出资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
SZD、CJA、ZSL、LCY、LWJ五人符合公司发起人的条件,系A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连带清偿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本案中,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SZD支付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土地租赁费149200元,承担诉讼费6584元,是基于2013年1月18日红太阳公与泌阳县春水镇火石山村委九里岗一组签订《合同书》中约定的支付租金义务,属于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SZD、CJA返还韩自典土地转让款70万元,承担诉讼费5400元,是基于2015年2月13日A公司与韩自典签订《转让合同》后韩自典支付了70万元土地转让款。土地转让款70万元的用途,从SZD、CJA的举证中可以看出10万元用于支付中介费,60万元用于支付了红太阳公司的工程款,均用于设立公司的支出,现法院判决返还土地转让款70万元,属于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SZD、CJA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705400元及155784元应该由全体发起人分担。SZD、CJA在A公司未取得采矿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作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虽然SZD、CJA辩称,A公司未设立成功与此重大责任事故无关,但SZD、CJA作为设立公司的直接经办人并未举证证明A公司未设立的具体原因,因SZD、CJA的过错导致A公司未成立。
关于发起人承担705400元及155784元的责任比例本案债务产生的具体原因及性质,依法认定SZD、CJA先行承担705400元及155784元的20%后再由各发起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责任,经过计算,705400元中ZSL承担112864元、LCY承担84648元、LWJ承担112864元,155784元中ZSL承担24925元、LCY承担18694元、LWJ承担24925元。705400元是SZD、CJA共同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SZD、CJA要求共同获得ZSL、LCY、LWJ应承担的部分,依法确定ZSL给付SZD、CJA112864元,LCY给付SZD、CJA84648元,LWJ给付SZD、CJA112864元。155784元是SZD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故ZSL给付SZD24925元,LCY给付SZD18694元,LWJ给付SZD24925元。